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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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六種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法院和解或調解、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他依法律規定者。
Q · 沒有執行名義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能,須先取得六種執行名義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必須依六種執行名義之一進行:確定終局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許可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只有契約、借據或私下和解書,並非執行名義,必須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公證取得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打贏官司只是上半場。下半場是把錢真的拿回來,而這張「入場券」叫做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幫你動對方一根手指頭。本條列出六種執行名義,前三種最常見: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法院調解或和解。第四種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密道:經公證的契約。你跟人簽借據,只要拿去法院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還錢時你不用先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省下的不只是律師費,是半年到一年的訴訟時間。第五種是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裁定。第六種是兜底條款,涵蓋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第二三項則是附條件和對待給付的執行時機:你必須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要求法院去強制對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假執行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公證法法規
- 公證書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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