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 1.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2.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 3.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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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六種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法院和解或調解、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他依法律規定者。
Q · 沒有執行名義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必須依六種執行名義之一進行:確定終局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許可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只有契約、借據或私下和解書,並非執行名義,必須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公證取得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打贏官司只是上半場。下半場是把錢真的拿回來,而這張「入場券」叫做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幫你動對方一根手指頭。本條列出六種執行名義,前三種最常見: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法院調解或和解。第四種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密道:經公證的契約。你跟人簽借據,只要拿去法院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還錢時你不用先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省下的不只是律師費,是半年到一年的訴訟時間。第五種是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裁定。第六種是兜底條款,涵蓋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第二三項則是附條件和對待給付的執行時機:你必須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要求法院去強制對方。
法律定性
執行名義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共六種:確定終局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許可裁定,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附有條件、期限或對待給付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供擔保或已為給付後,始得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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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私下簽的和解書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不能。私下簽的和解書只是一份契約,不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舉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仍須先起訴。只有依民事訴訟法在法院做成的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才是第三款的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2合約要怎麼公證才能直接強制執行?▾
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關鍵是契約與公證書上都載明「如不履行願逕受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13條,得逕受強制執行者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或租約交還房屋等為限。公證費按金額累進,通常數千元,卻可在違約時省下數萬元訴訟成本與半年以上時間。
Q3對方開的支票跳票,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不能直接執行。支票不是執行名義,須先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本票則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屬第六款其他法定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執行。支付命令是另一條快速通道:法院書面審查後核發,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即確定,等同確定判決。
Q4執行名義是什麼?▾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出六種,沒有它法院不會動用強制力幫你執行。
Q5強制執行法第4條有哪六種執行名義?▾
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法院和解或調解、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其他依法律規定者。
Q6公證書為什麼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因為公證書是契約自由的延伸,雙方事前自願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等於放棄訴訟程序,故依公證法可直接聲請。
Q7確定判決和假執行裁判差在哪?▾
確定判決須判決確定才執行;假執行是判決尚未確定時即可先執行,用來防止對方在上訴期間脫產。
Q8沒有執行名義要怎麼取得?▾
評估最快路徑:10萬以下小額訴訟最快、雙方談妥走法院調解、有書面證據可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後再聲請執行。
Q9借據要怎麼公證才能直接強制執行?▾
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契約與公證書都載明「如不履行願逕受強制執行」,限金錢、代替物等給付。
Q10拿到執行名義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附執行名義正本與確定證明,可同時聲請調查財產。
Q11執行名義附對待給付時怎麼證明?▾
須先提出自己已交貨或已給付的證明(如簽收單、匯款紀錄),法院才會開始對債務人執行。
Q12公證書 vs 確定判決 哪個快?▾
公證書事前備好可免訴訟直接聲請,最快;確定判決須走完訴訟並確定,慢半年到數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取得成本 | 速度 | 適用情境 |
|---|---|---|---|
| 確定終局判決 | 高(完整訴訟) | 慢(半年至數年) | 爭議大、無其他憑證 |
| 法院和解/調解 | 中 | 快(一次程序) | 雙方已談妥條件 |
| 公證書(逕受執行) | 低(公證費數千元) | 最快(事前備好免訴訟) | 金錢、代替物、交還房屋 |
| 假執行裁判 | 中(隨判決宣告) | 快(判決未確定即可) | 防止對方脫產 |
| 拍賣抵押物裁定 | 中 | 中 | 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
| 本票裁定(第六款) | 低 | 快(非訟程序) | 持有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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