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六種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法院和解或調解、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他依法律規定者。
Q · 沒有執行名義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能,須先取得六種執行名義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必須依六種執行名義之一進行:確定終局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許可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只有契約、借據或私下和解書,並非執行名義,必須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公證取得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打贏官司只是上半場。下半場是把錢真的拿回來,而這張「入場券」叫做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幫你動對方一根手指頭。本條列出六種執行名義,前三種最常見: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法院調解或和解。第四種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密道:經公證的契約。你跟人簽借據,只要拿去法院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還錢時你不用先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省下的不只是律師費,是半年到一年的訴訟時間。第五種是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裁定。第六種是兜底條款,涵蓋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第二三項則是附條件和對待給付的執行時機:你必須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要求法院去強制對方。
執行名義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共六種:確定終局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許可裁定,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附有條件、期限或對待給付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供擔保或已為給付後,始得開始執行。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能。私下簽的和解書只是一份契約,不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舉的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仍須先起訴。只有依民事訴訟法在法院做成的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才是第三款的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關鍵是契約與公證書上都載明「如不履行願逕受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13條,得逕受強制執行者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或租約交還房屋等為限。公證費按金額累進,通常數千元,卻可在違約時省下數萬元訴訟成本與半年以上時間。
不能直接執行。支票不是執行名義,須先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本票則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屬第六款其他法定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執行。支付命令是另一條快速通道:法院書面審查後核發,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即確定,等同確定判決。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出六種,沒有它法院不會動用強制力幫你執行。
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法院和解或調解、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其他依法律規定者。
因為公證書是契約自由的延伸,雙方事前自願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等於放棄訴訟程序,故依公證法可直接聲請。
確定判決須判決確定才執行;假執行是判決尚未確定時即可先執行,用來防止對方在上訴期間脫產。
評估最快路徑:10萬以下小額訴訟最快、雙方談妥走法院調解、有書面證據可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後再聲請執行。
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契約與公證書都載明「如不履行願逕受強制執行」,限金錢、代替物等給付。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附執行名義正本與確定證明,可同時聲請調查財產。
須先提出自己已交貨或已給付的證明(如簽收單、匯款紀錄),法院才會開始對債務人執行。
公證書事前備好可免訴訟直接聲請,最快;確定判決須走完訴訟並確定,慢半年到數年。
| type | 取得成本 | 速度 | 適用情境 |
|---|---|---|---|
| 確定終局判決 | 高(完整訴訟) | 慢(半年至數年) | 爭議大、無其他憑證 |
| 法院和解/調解 | 中 | 快(一次程序) | 雙方已談妥條件 |
| 公證書(逕受執行) | 低(公證費數千元) | 最快(事前備好免訴訟) | 金錢、代替物、交還房屋 |
| 假執行裁判 | 中(隨判決宣告) | 快(判決未確定即可) | 防止對方脫產 |
| 拍賣抵押物裁定 | 中 | 中 | 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
| 本票裁定(第六款) | 低 | 快(非訟程序) | 持有本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但以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而於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 五、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自執行名義成立之日起,其原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延長為五年;如因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公證書得強制執行之條件,公證法第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爰將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現行法第一項第五款項規定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但未能適用於同法第八百九十三條關於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故增訂質權人亦可為拍賣質物之聲請,以期周全。 二、執行名義附有解除條件或終期者,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其附有停止條件或始期者,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發生效力,自均無從開始強制執行。應由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尚未提供者亦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之。 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後,重行起算時,其時效期間,仍應依權利之性質定其長短,不因判決確定或其他事由中斷而變更(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九五六號判例及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一五號解釋)。惟法律所定短期消滅時效,其主要目的在避免舉證困難。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其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已不生舉證問題。為保護債權人之合法權益,自無再適用原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此種執行名義,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延長為五年,以免此種債權人,須不斷請求強制執行之煩,特增訂第三項。至其他執行名義,其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尚待確定。自不宜包括在內。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但以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而於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 五、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一、公證書得強制執行之條件,公證法第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爰將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現行法第一項第五款項規定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但未能適用於同法第八百九十三條關於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故增訂質權人亦可為拍賣質物之聲請,以期周全。 二、執行名義附有解除條件或終期者,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其附有停止條件或始期者,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發生效力,自均無從開始強制執行。應由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尚未提供者亦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之。 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後,重行起算時,其時效期間,仍應依權利之性質定其長短,不因判決確定或其他事由中斷而變更(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九五六號判例及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一五號解釋)。惟法律所定短期消滅時效,其主要目的在避免舉證困難。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其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已不生舉證問題。為保護債權人之合法權益,自無再適用原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此種執行名義,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延長為五年,以免此種債權人,須不斷請求強制執行之煩,特增訂第三項。至其他執行名義,其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尚待確定。自不宜包括在內。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