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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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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 2.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3. 3.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六種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法院和解或調解、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他依法律規定者。

Q · 沒有執行名義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能,須先取得六種執行名義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必須依六種執行名義之一進行:確定終局判決、保全及假執行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許可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只有契約、借據或私下和解書,並非執行名義,必須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公證取得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打贏官司只是上半場。下半場是把錢真的拿回來,而這張「入場券」叫做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幫你動對方一根手指頭。本條列出六種執行名義,前三種最常見: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法院調解或和解。第四種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密道:經公證的契約。你跟人簽借據,只要拿去法院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還錢時你不用先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省下的不只是律師費,是半年到一年的訴訟時間。第五種是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裁定。第六種是兜底條款,涵蓋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第二三項則是附條件和對待給付的執行時機:你必須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要求法院去強制對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假執行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公證法法規
  • 公證書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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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