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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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2項之「附條件」=「停止條件」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給付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不用再經過存證信函、訴訟等程序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簡單迅速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例如民法873
II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III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形式要件:強執5;表明執行事項
實質要件:適於執行之確定終局給付判決,反例有履行同居判決、履行婚約判決。判決內容必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
不適法:例如海洛因、違建(吳從周師;法律經濟學學說或有爭議)
不可能:參照民法246條;已經變成廢鐵的絕版跑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實務上會用預備聲明/預備合併 如將來執行不能,賠償兩千萬元⋯或是訴訟變更)
不確定:給付原告大約三億元(美元?新台幣?)
不妥當:民法第72條公序(國家公共經濟秩序)良俗(社會倫理道德)條款;例如陪睡7次。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包含留置物拍賣,特別是實務上承租人遺留動產、修車廠內顧客的車
民法第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非訟第72 條 (抵押物拍賣事件之管轄法院):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奧德
sehun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非概括條款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公證法第13條:
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得依證書執行之
1. 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2. 給付特定動產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 非用與於耕作或建築而租用或借用,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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