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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2.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3.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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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freejason
13 days ago
司法特考
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 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 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所謂對人之關係與所謂對物之關係, 則異其性質。前者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義 務關係,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倘以此項對人之關係為 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亦 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後者則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 行使之權利關係而言,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離標的物, 其權利失所依據,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其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物之人, 均包括在內。本件訴訟既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以對人之債權關係 為其訴訟標的,而訴外人某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並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 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訴外人某(最高法院61台再186例)。
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係指任意訴訟擔當及法定訴訟擔當。下P61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Ⅱ(代位訴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254 1特定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既判力主觀範圍 401 1前段 當事人 401 1後段 既判力擴張 確定判決原則上僅具有相對效(當事人間) II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訴訟擔當人)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被訴訟擔當人,權利主體人)亦有效力。 基於法律規定 401 2既判力擴張 一事不再理 249 1 7款 裁定駁回 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訴訟標的「📌物」繼受 401 1中段特定繼受人? 🥣實務、多數說(姜世明師、吳從周師、劉明生師):由於民事訴訟是在服務民事實體法,須視訴訟標的在「實體法上權利屬性」 1️⃣若為「債權」關係(例如民法348,不論是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由於債之相對性,故非401 1中段,確定判決效力不及之❌ 2️⃣若為「物權」關係(例如民法767 1前段), (1) 當受讓人善意時: 構成實體法上善意取得,例外使確定判決效力不及之,故非401 1中段,確定判決效力不及之 ❌ (2) 當受讓人惡意時: 由於物權之對世效,其亦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為401 1中段之繼受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Vs 🔵 許士宦師(少數說): 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無論物權或債權均適用第401 1中段之繼受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只是會有254 4、67-1、507-1「程序保障」之問題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401/強執4-2 為自己利益而占有:承租拍定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 為他人而占有:即「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實務上指的是住在拍定房屋的債務人配偶、子女等親屬。
rain30531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項:一般繼受人(中段)/特定繼受人(254一項) 二項:訴訟擔當及被擔當之實質當事人均受既判力所及
ples2305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效力: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確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
thomas1072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96台上1526及96台抗47 :對61台再186判例的物權對世效力作限縮,善意取得之人非既判力所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