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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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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2. 2.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3. 3.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範既判力主觀範圍,確定判決效力及於當事人、訴訟繫屬後繼受人、占有標的物的第三人及被擔當人。

Q · 我沒參與那場官司,判決真的會綁到我嗎?

會。繼受人、占有人、被擔當人都受拘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確定判決效力不只及於兩造當事人。三類沒進法庭的人也被綁:一是訴訟繫屬後從當事人受讓權利或標的物的繼受人,二是為當事人或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的第三人(如房客),三是被他人代為訴訟的被擔當人(如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代訴)。關鍵在「訴訟繫屬時點」——起訴狀送達被告之後才取得地位的,才受拘束;繫屬前已取得的不受影響。

深度解讀

打官司最基本的規矩是「誰告誰、判決綁誰」,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不只。如果你在訴訟開始後才從當事人那邊承接了房子、土地、債權,即使你沒進過法庭、沒看過判決書,結果你還是要吞下去。為別人打官司的代理人輸了,背後真正的當事人也跟著輸。占有標的物的第三人(例如房客)也一樣被綁。這條叫做「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它的威力在於:當判決確定,不只兩造的命運被定,還有一群沒進法庭的人被一起套住。對一般人最致命的場景是買中古屋,搬進去幾個月後法院通知你前屋主輸了界址糾紛,你必須退讓兩公尺,你無法說「這不關我的事」,因為法律就是這樣寫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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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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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