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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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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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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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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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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目 勘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訴訟法 第五目 勘驗
§ 364–367
共 4 條
第 364 條
勘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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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勘驗
,應表明勘驗之
標的物
及應勘驗之事項。
第 365 條
勘驗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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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訴法院
、
受命法官
或
受託法官
於
勘驗
時得命
鑑定
人參與。
第 366 條
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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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
,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第 367 條
準用書證提出之規定
開啟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
之規定,於
勘驗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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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目 書證
§ 341–363
下一目 →
第五目之一 當事人訊問
§ 367-1–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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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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