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1 條(聲明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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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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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1條規定,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當事人欲以文件作為證據,必須將文書實際提出於法院,僅口頭描述內容不生書證效力。
Q · 在法庭上說「合約裡有寫」,這樣算提出證據嗎?
不算。必須把文書實際提出給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341條,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你口頭轉述文件內容只是當事人陳述,不是書證。必須把那張紙(或電子檔的列印本)實際遞交法院,文件本身才會說話。拿不出來的文件,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電子郵件、LINE 截圖也算文書,但同樣必須列印或以電子方式提出,不能只是口頭描述。
深度解讀
整個書證制度的第一條規則,只有一句話,卻是最多人栽跟頭的地方:你要拿文件當證據,就把文件拿出來。聽起來像廢話?很多人在法庭上說「合約裡有寫」「對方的 email 有承認」「我手機裡有截圖」,法官點點頭然後問:文件呢?拿不出來的東西,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口頭描述一份文件的內容,不算書證。轉述你記得的合約條款,不算書證。你必須把那張紙(或電子檔的列印本)實實在在遞到法官面前。這條規定聯繫著後面整套書證調查規則的起點,沒有「提出文書」這個動作,後面的真正性認定(第357條以下)、文書提出義務(第344條)、文書不提出的制裁(第345條)全部無從啟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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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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