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2 條(聲明書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 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文書之內容。 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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