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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42 條(聲明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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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2. 2.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文書之內容。 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3. 3.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關鍵文書在對方手上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文書、應證事實等五項法定事項。

Q ·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對方不肯給,我能怎麼辦?

可以,依民訴第342條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當你要用的文書由對方(他造)持有時,你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五項:應命提出之文書、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文書內容、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他造有提出義務之原因。第三項另規定:若你對文書名稱或內容的表明顯有困難,法院得命對方為必要之協助。

深度解讀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而對方當然不會主動拿出來。這是訴訟中最讓人窒息的處境。342條就是你破開這道牆的程序。它規定:如果你要用的文書在對方(法律叫「他造」)手裡,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把文件交出來。但你不能空口白話,你的聲請必須交代五件事:哪份文件、要證明什麼事實、文件裡大概寫了什麼、為什麼你認定文件在對方手上、對方為什麼有義務交出來。這五項看起來嚴格,但89年修法加了一個救命條款(第三項):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文件的確切名稱或具體內容(畢竟你沒看過),法院可以命對方提供必要的協助。這等於告訴對方:你藏不住了,就算我描述不精確,法院也會要你配合補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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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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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