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2 條(聲明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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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關鍵文書在對方手上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文書、應證事實等五項法定事項。
Q ·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對方不肯給,我能怎麼辦?
可以,依民訴第342條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當你要用的文書由對方(他造)持有時,你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五項:應命提出之文書、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文書內容、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他造有提出義務之原因。第三項另規定:若你對文書名稱或內容的表明顯有困難,法院得命對方為必要之協助。
深度解讀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而對方當然不會主動拿出來。這是訴訟中最讓人窒息的處境。342條就是你破開這道牆的程序。它規定:如果你要用的文書在對方(法律叫「他造」)手裡,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把文件交出來。但你不能空口白話,你的聲請必須交代五件事:哪份文件、要證明什麼事實、文件裡大概寫了什麼、為什麼你認定文件在對方手上、對方為什麼有義務交出來。這五項看起來嚴格,但89年修法加了一個救命條款(第三項):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文件的確切名稱或具體內容(畢竟你沒看過),法院可以命對方提供必要的協助。這等於告訴對方:你藏不住了,就算我描述不精確,法院也會要你配合補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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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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