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42 條(聲明書證)

  1. 1.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2. 2.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文書之內容。 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3. 3.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關鍵文書在對方手上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文書、應證事實等五項法定事項。

Q ·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對方不肯給,我能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當你要用的文書由對方(他造)持有時,你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五項:應命提出之文書、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文書內容、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他造有提出義務之原因。第三項另規定:若你對文書名稱或內容的表明顯有困難,法院得命對方為必要之協助。

白話解讀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而對方當然不會主動拿出來。這是訴訟中最讓人窒息的處境。342條就是你破開這道牆的程序。它規定:如果你要用的文書在對方(法律叫「他造」)手裡,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把文件交出來。但你不能空口白話,你的聲請必須交代五件事:哪份文件、要證明什麼事實、文件裡大概寫了什麼、為什麼你認定文件在對方手上、對方為什麼有義務交出來。這五項看起來嚴格,但89年修法加了一個救命條款(第三項):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文件的確切名稱或具體內容(畢竟你沒看過),法院可以命對方提供必要的協助。這等於告訴對方:你藏不住了,就算我描述不精確,法院也會要你配合補充。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為書證聲明中「文書提出聲請」之程序規範:當作為證據的文書由他造持有時,聲明書證之當事人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並表明文書、應證事實、內容、執有事由與提出義務原因五項法定事項;若名稱或內容表明顯有困難,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知道文件叫什麼名字也能聲請嗎?

可以。89年修法增訂的第三項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你對文書名稱(第一款)或內容(第三款)的表明確實有困難,你可以在書狀中說明困難所在,法院會命對方提供必要協助。比如你知道公司有做某份報告,但不知道正式名稱,可描述「關於某年某月某專案的內部評估文件」。內行人提示:必要協助實務上常是法院在庭上直接問對方有無該文件,對方否認但你有間接證據(如email提過)時,法官對其否認的可信度會大打折扣。

Q2對方說文件涉及商業機密不願意交,我該怎麼辦?

依第344條第2項但書,對方主張隱私或商業秘密時,法院可命其在不公開情況下提出,由法院審查是否有拒絕的正當理由。不是對方說「機密」就能擋住你,法院會自己看過文件再決定。內行人提示:法院會衡量文件對待證事實的重要性,越重要越不易被機密理由擋住,且可只揭露與案件相關部分,其餘保密處理。

Q3民事訴訟法342條是什麼?

規範文書提出聲請:作為證據的文書在對方手上時,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須表明五項事項。

Q4文書提出聲請要表明哪五項?

應命提出之文書、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文書內容、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他造有提出義務之原因。

Q5第342條第三項在規定什麼?

當文書名稱或內容的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避免資訊弱勢方被擋門外。

Q6聲請命他造提出 vs 命第三人提出差在哪?

342條針對對造當事人;訴訟外第三人之提出另依第346、347條,效果與強制方式不同。

Q7怎麼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文書?

盤點所需文書 → 逐項填五要件 → 困難時援引第三項 → 隨書狀提出 → 追蹤提出與第345條效果。

Q8聲請時不知道文件正式名稱怎麼辦?

援引第342條第三項,於書狀說明名稱或內容表明困難之緣由,請法院命對方為必要協助。

Q9什麼時候提聲請對自己最有利?

在起訴狀或最早書狀一併提出,讓法院從頭掌握證據結構,對方提出壓力也較大、和解意願較高。

Q10怎麼證明文件確實在對方手上?

用往來email、合約、會議紀錄、組織職掌等間接證據佐證;對方無理由否認時可信度會被打折。

Q11對方不交文書的後果是什麼?

依第345條,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定聲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實,等於默認最不利版本。

Q12對方主張營業秘密就能拒交嗎?

不必然。依第344條第2項但書,法院可命不公開提出後審查,並僅揭露與案件相關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_to
對象他造(對造當事人)訴訟外第三人(第346、347條)
啟動方式聲請命他造提出,表明五要件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法院得詢問第三人
不提出效果得認定聲請人主張為真實(第345條)得以裁定處罰鍰並命強制提出(第34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1条(文書提出命令の申立て)+ 第220条(文書提出義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5조(문서제출신청의 방식)+ 제344조(문서의 제출의무)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5至48條(書證提出申請與文書提出命令)
🇩🇪 德國ZPO §§ 421-424(Vorlegung von Urkunden durch den Gegner;§ 424 對應申請記載要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38 à 142(production de pièces détenues par une partie)
🇺🇸 美國FRCP Rule 34(Producing Documents — request for production in discove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