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2 條(聲明書證)
- 1.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 2.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文書之內容。 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 3.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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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關鍵文書在對方手上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文書、應證事實等五項法定事項。
Q ·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對方不肯給,我能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當你要用的文書由對方(他造)持有時,你得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聲請須表明五項:應命提出之文書、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文書內容、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他造有提出義務之原因。第三項另規定:若你對文書名稱或內容的表明顯有困難,法院得命對方為必要之協助。
白話解讀
關鍵證據在對方手上,而對方當然不會主動拿出來。這是訴訟中最讓人窒息的處境。342條就是你破開這道牆的程序。它規定:如果你要用的文書在對方(法律叫「他造」)手裡,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把文件交出來。但你不能空口白話,你的聲請必須交代五件事:哪份文件、要證明什麼事實、文件裡大概寫了什麼、為什麼你認定文件在對方手上、對方為什麼有義務交出來。這五項看起來嚴格,但89年修法加了一個救命條款(第三項):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文件的確切名稱或具體內容(畢竟你沒看過),法院可以命對方提供必要的協助。這等於告訴對方:你藏不住了,就算我描述不精確,法院也會要你配合補充。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為書證聲明中「文書提出聲請」之程序規範:當作為證據的文書由他造持有時,聲明書證之當事人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並表明文書、應證事實、內容、執有事由與提出義務原因五項法定事項;若名稱或內容表明顯有困難,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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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42條是什麼?▾
規範文書提出聲請:文書在對方手上時,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須表明五項事項。
Q2聲請命對方提出文書要寫哪五項?▾
應命提出之文書、應證事實、文書內容、他造執有之事由、他造提出義務之原因。
Q3我不知道文件正式名稱也能聲請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名稱或內容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對方為必要之協助。
Q4對方不交文書會怎樣?▾
依第345條,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定聲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實。
Q5對方為什麼有義務交出文書?▾
依第344條五款法定事由,例如引用過的文書、為他造利益作成、商業帳簿等。
Q6什麼時候提這個聲請最好?▾
建議在起訴狀或最早書狀一併提出,讓法院從頭掌握證據結構並提高對方提出壓力。
Q7對方說是營業秘密拒交有效嗎?▾
不一定。法院可命不公開提出後審查,並僅揭露與案件相關部分,秘密非當然擋箭牌。
Q8342條和向第三人調文書一樣嗎?▾
不同。342條是命他造提出,向訴訟外第三人調文書另依第346條、第34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對象 | 他造(對造當事人) | 訴訟外第三人(第346、347條) |
| 啟動方式 | 聲請命他造提出,表明五要件 | 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法院得詢問第三人 |
| 不提出效果 | 得認定聲請人主張為真實(第345條) | 得以裁定處罰鍰並命強制提出(第3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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