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 訴訟參加

§ 58–67-111

58訴訟參加之要件
  1.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59訴訟參加之程序
  1.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2.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3.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63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1.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2.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64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1.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2.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65告知訴訟
  1.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2.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民事訴訟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