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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66 條(告知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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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2. 2.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告知訴訟的程序:須以書狀表明理由與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第三人,並送達對造,缺一步即可能不合法。

Q · 我自己寄存證信函通知第三人,算不算告知訴訟?

不算,告知訴訟必須由法院送達才生效

不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告知訴訟必須以書狀表明告知理由與目前訴訟進度,提出於受訴法院,再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第二項並要求一併送達於對造。自己寄存證信函、打電話或傳訊息,在社交意義上通知了,但無法產生法院送達紀錄,因此不發生第 67 條的擬制參加效力,等於白做。

深度解讀

格式做錯,效果歸零。告知訴訟這個強大的武器,啟動方式卻出乎意料地講究:你必須寫一份正式書狀,裡面要寫清楚為什麼告知(你跟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什麼你敗訴後會跟他有關),以及目前訴訟打到哪個階段了。這份書狀不是你自己寄給第三人,而是交給法院,由法院送達。法院送達的功能不只是「讓對方收到」,更是確認送達日期、建立合法送達紀錄。同時,第二項要求這份書狀也要送達給對造。這個設計讓所有人都知道訴訟圈子裡多了一個被牽連的人。少了其中任何一步,你辛辛苦苦準備的告知訴訟可能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法,第67條的擬制參加效力就不會發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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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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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