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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6 條(告知訴訟之程序)

  1. 1.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第三人
  2. 2.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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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告知訴訟的程序:須以書狀表明理由與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第三人,並送達對造,缺一步即可能不合法。

Q · 我自己寄存證信函通知第三人,算不算告知訴訟?

不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告知訴訟必須以書狀表明告知理由與目前訴訟進度,提出於受訴法院,再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第二項並要求一併送達於對造。自己寄存證信函、打電話或傳訊息,在社交意義上通知了,但無法產生法院送達紀錄,因此不發生第 67 條的擬制參加效力,等於白做。

白話解讀

格式做錯,效果歸零。告知訴訟這個強大的武器,啟動方式卻出乎意料地講究:你必須寫一份正式書狀,裡面要寫清楚為什麼告知(你跟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什麼你敗訴後會跟他有關),以及目前訴訟打到哪個階段了。這份書狀不是你自己寄給第三人,而是交給法院,由法院送達。法院送達的功能不只是「讓對方收到」,更是確認送達日期、建立合法送達紀錄。同時,第二項要求這份書狀也要送達給對造。這個設計讓所有人都知道訴訟圈子裡多了一個被牽連的人。少了其中任何一步,你辛辛苦苦準備的告知訴訟可能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法,第67條的擬制參加效力就不會發生。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為告知訴訟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當事人將欲牽連第三人的告知,以書狀載明告知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受訴法院,由法院(而非當事人自行)送達於第三人,並依第二項一併送達於對造,藉由法院送達紀錄確立合法送達時點,作為第 67 條擬制參加效力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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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知書狀的「理由」要寫到什麼程度?

至少要讓法院和第三人看得出來:你跟第三人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買賣、承攬、保證等),以及你敗訴後打算基於什麼請求權向第三人主張。不用像起訴狀那麼詳細,但不能只寫「案件跟他有關」。理由寫得越具體,將來主張第67條擬制參加效力時法院越容易認定告知合法。

Q2法院送達失敗(找不到人、拒收)怎麼辦?

告知訴訟的送達準用一般送達規定,找不到人可以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替代方式,但前提是你提供了正確的地址。在書狀中附上第三人的最新戶籍地址與實際送達地址,可減少送達失敗風險;如果知道第三人有律師,也可一併記載。

Q3我自己寄存證信函通知第三人,算不算告知訴訟?

不算。告知訴訟必須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自己寄存證信函、打電話或傳訊息,在社交意義上通知了,但無法產生法院送達紀錄,因此不發生第67條的擬制參加效力。

Q4告知訴訟是什麼?

把與本案有牽連的第三人正式拉進訴訟資訊圈的程序,須以書狀經法院送達,是第67條擬制參加效力的前提。

Q5告知書狀要表明什麼?

兩件事:告知理由(你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敗訴後的求償依據)與目前訴訟程度(繫屬法院、案號、審級階段)。

Q6什麼是擬制參加效力?

受告知人不參加訴訟時,依第67條視同已參加而受本案裁判效力拘束,這是告知訴訟最重要的法律效果。

Q7告知訴訟和訴訟參加差在哪?

告知是當事人把第三人拉進來、第三人被動;參加是第三人主動加入。告知是參加效力的前提程序。

Q8告知訴訟怎麼進行?

撰寫告知書狀 → 提出於受訴法院 → 法院送達第三人 → 一併送達對造 → 保存送達證書。

Q9告知書狀的理由要寫多具體?

要寫清楚你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與敗訴後的求償依據,只寫「跟他有關」不夠,越具體越容易被認定合法。

Q10告知訴訟可以拖到什麼時候提?

訴訟繫屬中隨時可提,但須在該審級判決宣示前,並預留法院送達時間,太晚可能來不及送達。

Q11法院送達不到第三人怎麼處理?

準用一般送達規定,可用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前提是提供正確地址;附上戶籍與實際地址可降低送達失敗風險。

Q12存證信函 vs 告知訴訟差在哪?

存證信函是自行通知、無法院送達紀錄、不生擬制參加效力;告知訴訟須經法院送達才能啟動第67條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存證信函/自行通知告知訴訟(民訴66)訴訟參加(民訴58)
通知管道當事人自寄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第三人主動聲請
法律效力無擬制參加效力啟動第67條擬制參加效力直接取得參加人地位
送達紀錄無法院紀錄法院送達紀錄確立時點以聲請時點為準
發動者當事人當事人(被告知人被動)第三人自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53条(訴訟告知)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4조(소송고지)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59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法院通知参加,功能近似但非完全對應)
🇩🇪 德國ZPO § 72(Streitverkünd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31(intervention forcée / mise en cause)
🇺🇸 美國FRCP Rule 14(impleader / third-party prac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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