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6 條(告知訴訟之程序)
- 1.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 2.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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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告知訴訟的程序:須以書狀表明理由與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第三人,並送達對造,缺一步即可能不合法。
Q · 我自己寄存證信函通知第三人,算不算告知訴訟?
不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告知訴訟必須以書狀表明告知理由與目前訴訟進度,提出於受訴法院,再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第二項並要求一併送達於對造。自己寄存證信函、打電話或傳訊息,在社交意義上通知了,但無法產生法院送達紀錄,因此不發生第 67 條的擬制參加效力,等於白做。
白話解讀
格式做錯,效果歸零。告知訴訟這個強大的武器,啟動方式卻出乎意料地講究:你必須寫一份正式書狀,裡面要寫清楚為什麼告知(你跟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什麼你敗訴後會跟他有關),以及目前訴訟打到哪個階段了。這份書狀不是你自己寄給第三人,而是交給法院,由法院送達。法院送達的功能不只是「讓對方收到」,更是確認送達日期、建立合法送達紀錄。同時,第二項要求這份書狀也要送達給對造。這個設計讓所有人都知道訴訟圈子裡多了一個被牽連的人。少了其中任何一步,你辛辛苦苦準備的告知訴訟可能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法,第67條的擬制參加效力就不會發生。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為告知訴訟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當事人將欲牽連第三人的告知,以書狀載明告知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受訴法院,由法院(而非當事人自行)送達於第三人,並依第二項一併送達於對造,藉由法院送達紀錄確立合法送達時點,作為第 67 條擬制參加效力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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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知訴訟是什麼?▾
把與本案有牽連的第三人正式拉進訴訟資訊圈的程序,須以書狀經法院送達。
Q2告知訴訟一定要透過法院嗎?▾
是,自己寄信不算,必須提出書狀於法院由法院送達。
Q3告知書狀要寫什麼?▾
告知理由(你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敗訴後的求償依據)與目前訴訟進度。
Q4告知訴訟要送達給對造嗎?▾
要,第二項明定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Q5告知訴訟和訴訟參加差在哪?▾
告知是把第三人拉進來,參加是第三人自己加入;告知是參加效力的前提。
Q6告知訴訟的時間限制?▾
訴訟繫屬中隨時可提,但須在該審級判決宣示前,並預留法院送達時間。
Q7法院送達不到第三人怎麼辦?▾
準用一般送達規定,可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前提是提供正確地址。
Q8存證信函可以取代告知訴訟嗎?▾
不行,存證信函無法產生第 67 條擬制參加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存證信函/自行通知 | 告知訴訟(民訴66) | 訴訟參加(民訴58) |
|---|---|---|---|
| 通知管道 | 當事人自寄 | 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 | 第三人主動聲請 |
| 法律效力 | 無擬制參加效力 | 啟動第67條擬制參加效力 | 直接取得參加人地位 |
| 送達紀錄 | 無法院紀錄 | 法院送達紀錄確立時點 | 以聲請時點為準 |
| 發動者 | 當事人 | 當事人(被告知人被動) | 第三人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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