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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五 目 勘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目 勘驗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