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5 條(勘驗之實施)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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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5條規定,法院勘驗現場時得命鑑定人參與,由專家當場提供法官肉眼難辨的專業判斷,並記入勘驗筆錄成為判決基礎。
Q · 法官去現場勘驗,可以叫專家一起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5條,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關鍵在「得命」二字: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法官可帶可不帶。當爭點涉及建築結構、機械故障、醫療或環境污染等法官專業以外的領域時,當事人應在勘驗期日前主動聲請鑑定人到場,由其當場指出肉眼難辨的專業細節並記入筆錄,作為判決基礎。
白話解讀
法官不是萬能的。他看得出牆壁有裂縫,但看不出裂縫是結構性的還是表面的。他看得出機器冒煙,但判斷不了是電路短路還是馬達過載。勘驗是法官親自到場用眼睛確認事實的程序,但法官的專業是法律不是工程、醫學或會計。這條給了法官一個簡單但極有力的工具:帶鑑定人一起去。鑑定人在現場即時指出法官肉眼看不見的專業細節,這些細節被記入筆錄後就成為判決的基礎。關鍵在於「得命」兩個字,意思是法院可以這樣做但不是必須。如果沒有人提醒法院,法官可能就自己去看一圈,回來寫一段外行人的觀察紀錄。你或你的律師主動聲請讓鑑定人參與勘驗,這個動作的效益遠超你的預期。
法律定性
勘驗併行鑑定,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5條,於法官以感官親自履勘現場(勘驗)時,命具專業知識之鑑定人一同到場,就法官難以判讀之專業事項即時提供判斷,使現場觀察結果兼具感官直接性與專業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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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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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勘驗的時候我自己可以帶專家去嗎?▾
你自己帶的專家不等於本條的「鑑定人」。本條的鑑定人由法院選任或命令參與,具程序上法律地位,其現場陳述可記入筆錄作為判決基礎;自帶的技術顧問可在場觀察,但意見在法律上只是當事人陳述,證據力差很多。內行人提示:若你的技術顧問資歷夠,可向法院推薦他作為鑑定人,法院有時會採納當事人推薦的人選。
Q2法官自己去勘驗沒帶鑑定人,回來的結果對我不利怎麼辦?▾
你可在言詞辯論時爭執勘驗筆錄的完整性與準確性,主張特定專業問題需鑑定人才能正確判斷,也可聲請就勘驗結果中的專業爭點另行委託鑑定。內行人提示:若你在勘驗前曾聲請鑑定人參與但被駁回,這個被駁回紀錄在上訴時可作為原審調查證據不完備的理由之一。
Q3勘驗是什麼意思?▾
法官用自己的感官(看、聽、觸)親自到現場確認事實的證據調查程序,結果記入勘驗筆錄。
Q4民訴365條的鑑定人參與是什麼?▾
法官現場勘驗時,命具專業知識的鑑定人同場即時判讀,補足法官專業以外的盲點。
Q5什麼叫「得命」?▾
法律授權法院得為某行為而非強制義務,屬裁量範疇,法官可帶可不帶鑑定人。
Q6勘驗跟鑑定差在哪?▾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確認事實;鑑定是專家提供專業判斷。365條讓兩者同場進行。
Q7勘驗時要怎麼聲請鑑定人參與?▾
在法院排定勘驗期日前具狀聲請命鑑定人參與,並列明需要現場判斷的專業問題清單。
Q8鑑定人是法院找還是我自己找?▾
原則由法院選任,當事人可推薦適格人選並聲請,由法院裁定是否採用。
Q9勘驗當天要注意什麼?▾
確認鑑定人的現場觀察與判斷確實記入勘驗筆錄,否則日後難以援用。
Q10聲請被駁回後還能補救嗎?▾
保留被駁回紀錄,上訴時可主張原審調查證據不完備,或聲請就專業爭點另行鑑定。
Q11勘驗 vs 鑑定哪個證據力強?▾
兩者性質不同無法直接比較;勘驗是法官直接感官,鑑定是專業判斷,365條同場結合最完整。
Q12自帶專家 vs 法院命鑑定人差在哪?▾
自帶專家意見只是當事人陳述;法院命的鑑定人具程序地位,陳述可記入筆錄作判決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勘驗 | 鑑定 |
|---|---|---|
| 判斷主體 | 法官本人 | 具專業知識之鑑定人 |
| 判斷方法 | 感官(視覺、聽覺、觸覺)直接觀察 | 專業知識與經驗判斷 |
| 適用爭點 | 可由常識判斷之現場事實 | 需專業才能判讀之事項 |
| 365條的整合 | 法官親自履勘 | 鑑定人同場即時協助,避免時間差與環境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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