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5 條(勘驗之實施)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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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5條規定,法院勘驗現場時得命鑑定人參與,由專家當場提供法官肉眼難辨的專業判斷,並記入勘驗筆錄成為判決基礎。
Q · 法官去現場勘驗,可以叫專家一起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5條,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關鍵在「得命」二字: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法官可帶可不帶。當爭點涉及建築結構、機械故障、醫療或環境污染等法官專業以外的領域時,當事人應在勘驗期日前主動聲請鑑定人到場,由其當場指出肉眼難辨的專業細節並記入筆錄,作為判決基礎。
白話解讀
法官不是萬能的。他看得出牆壁有裂縫,但看不出裂縫是結構性的還是表面的。他看得出機器冒煙,但判斷不了是電路短路還是馬達過載。勘驗是法官親自到場用眼睛確認事實的程序,但法官的專業是法律不是工程、醫學或會計。這條給了法官一個簡單但極有力的工具:帶鑑定人一起去。鑑定人在現場即時指出法官肉眼看不見的專業細節,這些細節被記入筆錄後就成為判決的基礎。關鍵在於「得命」兩個字,意思是法院可以這樣做但不是必須。如果沒有人提醒法院,法官可能就自己去看一圈,回來寫一段外行人的觀察紀錄。你或你的律師主動聲請讓鑑定人參與勘驗,這個動作的效益遠超你的預期。
法律定性
勘驗併行鑑定,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5條,於法官以感官親自履勘現場(勘驗)時,命具專業知識之鑑定人一同到場,就法官難以判讀之專業事項即時提供判斷,使現場觀察結果兼具感官直接性與專業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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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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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勘驗是什麼意思?▾
法官用自己的感官(看、聽、觸)親自到現場確認事實的證據調查程序。
Q2勘驗跟鑑定差在哪?▾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確認;鑑定是專家提供專業判斷。民訴365條讓兩者同場進行。
Q3勘驗時可以帶鑑定人嗎?▾
可以,依民訴365條法院得命鑑定人參與,但屬法院裁量,當事人宜事先聲請。
Q4鑑定人參與勘驗要怎麼聲請?▾
在法院排定勘驗期日前具狀聲請,並列出需要鑑定人現場判斷的具體專業問題。
Q5法官自己去勘驗沒帶專家,結果對我不利怎麼辦?▾
可在言詞辯論爭執筆錄完整性,或聲請就專業爭點另行鑑定。
Q6勘驗筆錄有什麼用?▾
記載法官現場觀察與鑑定人陳述,是法院認定事實的直接證據基礎。
Q7鑑定人是法院找還是我找?▾
原則由法院選任,當事人可推薦人選並聲請,由法院裁定是否採用。
Q8勘驗完才聲請鑑定人來得及嗎?▾
通常不行,勘驗完成後法院多不會為加派鑑定人重新勘驗,須事前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勘驗 | 鑑定 |
|---|---|---|
| 判斷主體 | 法官本人 | 具專業知識之鑑定人 |
| 判斷方法 | 感官(視覺、聽覺、觸覺)直接觀察 | 專業知識與經驗判斷 |
| 適用爭點 | 可由常識判斷之現場事實 | 需專業才能判讀之事項 |
| 365條的整合 | 法官親自履勘 | 鑑定人同場即時協助,避免時間差與環境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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