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6 條(鑑定人之選任及撤換)
- 1.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 2.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 3.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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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當事人合意指定者法院原則應從其合意,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並得撤換。
Q · 法院指定的鑑定人我不信任,可以換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鑑定人雖由受訴法院選任,但選任前法院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若兩造合意指定人選,除法院認顯不適當外應從其合意。已選任之鑑定人,若有拖延、偏頗或專業不符等情形,當事人得具體敘明理由聲請法院撤換,第三項明文授權法院得撤換之。
白話解讀
你打官司打到需要專家來判定,結果發現法院指定的鑑定人你根本不信任,怎麼辦?很多人以為鑑定人是法院黑箱指定、當事人只能照單全收。這條法律打開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存在的通道:你和對方可以合意指定鑑定人,法官原則上必須照辦。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只有法官認為人選「顯不適當」時才能否決。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可以主動出牌,而不只是被動等待。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就算鑑定人已經被選任了,法院還可以撤換。鑑定人擺爛、拖延、明顯有偏見,你可以聲請法院換人,不用忍到鑑定結束。
法律定性
鑑定人選任及撤換係指民事訴訟中由受訴法院決定鑑定人之人選與人數的程序機制。其核心包含三層:法院原則上享有選任權並得先命當事人陳述意見;當事人合意指定之人選除顯不適當外法院應從其合意;以及法院對已選任之鑑定人保留撤換權,藉此兼顧鑑定品質控制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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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326條是什麼?▾
規範民事訴訟鑑定人之選任及撤換,原則由法院選任,當事人合意指定者法院應從其合意。
Q2鑑定人是誰決定的?▾
原則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但選任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
Q3可以自己指定鑑定人嗎?▾
可以。兩造合意指定人選時,除法院認顯不適當外,法院應從其合意選任。
Q4鑑定人選好了還能換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Q5怎麼聲請撤換鑑定人?▾
具狀向受訴法院敘明拖延、偏頗或專業不符等具體事由聲請撤換。
Q6鑑定人拖延不出報告怎麼辦?▾
先催告,仍拖延可附時間線聲請法院撤換鑑定人。
Q7合意指定鑑定人法院一定要接受嗎?▾
原則應從其合意,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Q8對鑑定人選有意見要何時提出?▾
越早越好,通常於準備程序鑑定人選任前主動具狀陳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依據 | 當事人角色 | 拘束力 |
|---|---|---|---|
| 法院自行選任 | 第一項 | 得於選任前陳述意見 | 法院裁量 |
| 當事人合意指定 | 第二項本文 | 兩造合意提出人選 | 法院原則應從其合意 |
| 合意但顯不適當 | 第二項但書 | 合意仍不被採 | 法院得否決 |
| 已選任後撤換 | 第三項 | 得聲請撤換 | 法院得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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