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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11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界,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

全文內容

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定界址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並依法向其繳納鑑定費用,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11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界,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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