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1147 號
要旨
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界,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
全文內容
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定界址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並依法向其繳納鑑定費用,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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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界,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
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定界址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並依法向其繳納鑑定費用,不得選任地政機關所屬個人為鑑定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