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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27 條(受命或受託法官行鑑定之權限)

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但經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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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27條規定,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或受託法官行鑑定時準用第326條,但受訴法院已選任鑑定人者除外。

Q ·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也能自己選鑑定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27條,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進行鑑定調查證據時,準用第326條規定,可以自行選任鑑定人、讓當事人合意指定、撤換鑑定人。但有一個但書例外:如果受訴法院本身已經選好鑑定人,受命或受託法官就不能另外再選一個,以維持裁判權集中、避免兩邊各選一人互相矛盾。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不是只有一個法官從頭審到尾。複雜案件中,受訴法院(負責本案的法院)會把部分調查證據的工作交給「受命法官」(合議庭中負責準備程序的那位)或「受託法官」(另一個法院的法官)。這條處理的就是這種分工下的鑑定人選任權限。規則很簡單:如果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有調查證據的權限,那麼在選任鑑定人這件事上,他們準用第326條的規定,也就是可以自己選、可以讓當事人合意指定、可以撤換。但有一個例外:如果受訴法院本身已經選好鑑定人了,受命或受託法官就不能自己另外再選一個。這條的功能是確保分工不打架,防止兩邊各選一個鑑定人互相矛盾。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27條為證據調查分工規範,規定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鑑定時準用第326條鑑定人選任程序,但受訴法院已選任鑑定人者,則受命、受託法官不得另行選任,藉此維持審判權集中與調查效率的平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27條是什麼?

規範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行鑑定時準用第326條選任鑑定人,受訴法院已選定者除外。

Q2受命法官和受訴法院差在哪?

受訴法院是負責本案的法院(通常是合議庭整體),受命法官是合議庭中被指定負責準備程序的那位法官。

Q3受託法官可以自己選鑑定人嗎?

有調查證據權限時可以,但受訴法院已先選任鑑定人者,受託法官只能用該人。

Q4受命法官選的鑑定人我不信任怎麼辦?

可在選任前陳述意見、選任後聲請撤換,必要時於合議庭開庭時向受訴法院反映。

Q5案件被囑託到別的法院我要親自到場嗎?

不一定,可委任當地律師或具狀表達意見,書面表達效果相同。

Q6第327條準用的第326條規定什麼?

鑑定人由法院選任,並得命當事人合意指定,法院並得撤換鑑定人。

Q7為什麼受訴法院已選任就不能再選?

避免兩邊各選一個鑑定人互相矛盾,維持裁判權集中與程序一致。

Q8第327條是考試重點嗎?

司法官考試屬高度命題重點,常與受命、受託法官權限及準用條文一起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權限來源鑑定人選任適用情境
受訴法院本案管轄可選任,決定優先本案核心裁判
受命法官民訴第270條準用第326條,但受訴法院已選任者不得另選合議庭準備程序
受託法官民訴第290條準用第326條,但受訴法院已選任者不得另選他院囑託之異地調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受命裁判官・受託裁判官による証拠調べ・鑑定の枠組み)
🇩🇪 德國ZPO – beauftragter Richter / ersuchter Richter(Beweisaufnahme, Sachverständi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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