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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28 條(為鑑定人之義務)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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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規定,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對他人訴訟負有擔任鑑定人之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得被裁處罰鍰。

Q · 法院傳我去當鑑定人,我可以拒絕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對他人訴訟負有擔任鑑定人的義務。這不是邀請而是公法上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準用證人規定裁處罰鍰。但鑑定人不得被拘提(第 329 條),且若有與當事人利害關係等迴避事由,可依第 330 條聲請拒卻;履行鑑定後並得依第 334 條之 1 請求報酬。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心理師,或任何在特定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法院傳你去當鑑定人的時候,你不能說「我很忙」「我不想去」「跟我無關」。這條規定了一項很多專業人士不知道的公法上義務:只要你具備鑑定所需的特別學識經驗,或者你是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的人(例如法醫),別人的訴訟需要你的專業意見時,你有法律上的義務擔任鑑定人。注意,這個義務範圍在民國89年被擴大了。舊法只要求「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的人有義務,也就是你得正在執業才算。修法後改成「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退休的外科醫師、轉行的結構技師,只要你還有那個專業知識,法院就可以傳你。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規範鑑定人義務,指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的人,或經機關委任而有鑑定職務的人,於他人之訴訟負有擔任鑑定人的公法上義務。民國 89 年修法將義務範圍由原本限於現正從事相關學術、技藝或職業者,擴大為凡具有特別學識經驗者皆屬之,使退休或已轉行但仍具專業知識者亦納入義務主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傳我當鑑定人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這是公法上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得準用證人規定裁處罰鍰。

Q2退休的醫師、技師還有鑑定義務嗎?

有。民國 89 年修法後只看是否具有特別學識經驗,不再要求現正執業,退休者仍受涵蓋。

Q3鑑定人和證人有什麼不同?

證人陳述親身見聞的事實,鑑定人以專業學識對待證事項提供判斷意見。

Q4當鑑定人有報酬嗎?

有。依第 334 條之 1 可請求日費、旅費及相當報酬,由聲請鑑定的當事人先墊付。

Q5什麼情況可以正當拒絕鑑定?

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健康不允許、鑑定事項超出實際專業範圍等,可依第 330 條聲請拒卻。

Q6不去當鑑定人會被拘提嗎?

不會。第 329 條明定鑑定人不得拘提,但罰鍰仍可裁處。

Q7經機關委任的法醫鑑定義務有比較重嗎?

是。機關委任而有鑑定職務者,義務來源更明確,推辭空間更小。

Q8鑑定結果被一方說不公正我會有事嗎?

只要依專業忠實鑑定、據實陳述就沒事;故意出具不實鑑定才構成偽證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鑑定人證人英美專家證人
陳述內容以專業學識對待證事項提供判斷意見陳述親身見聞的具體事實由當事人聘請提出專業意見
義務來源公法上義務(民訴 328),可被裁罰鍰作證義務,可被拘提契約聘任,無公法上強制義務
強制手段得裁處罰鍰,但不得拘提(民訴 329)得裁處罰鍰並得拘提
報酬得請求相當報酬(民訴 334-1)僅日費、旅費雙方議定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12 条(鑑定義務)— 鑑定に必要な学識経験を有する者は鑑定をする義務を負う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4조(감정의무)— 감정에 필요한 학식과 경험이 있는 사람은 감정할 의무가 있다
🇩🇪 德國ZPO § 407(Pflicht zur Erstattung des Gutachtens)— 公務上具該專業或公開營業提供鑑定者負有鑑定義務
🇺🇸 美國無對應強制義務:FRE 702 / FRCP 26 專家證人由當事人選任聘請,美國法上無公法上鑑定義務(重大法系差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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