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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28為鑑定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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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規定,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對他人訴訟負有擔任鑑定人之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得被裁處罰鍰。

Q · 法院傳我去當鑑定人,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這是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會被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對他人訴訟負有擔任鑑定人的義務。這不是邀請而是公法上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準用證人規定裁處罰鍰。但鑑定人不得被拘提(第 329 條),且若有與當事人利害關係等迴避事由,可依第 330 條聲請拒卻;履行鑑定後並得依第 334 條之 1 請求報酬。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心理師,或任何在特定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法院傳你去當鑑定人的時候,你不能說「我很忙」「我不想去」「跟我無關」。這條規定了一項很多專業人士不知道的公法上義務:只要你具備鑑定所需的特別學識經驗,或者你是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的人(例如法醫),別人的訴訟需要你的專業意見時,你有法律上的義務擔任鑑定人。注意,這個義務範圍在民國89年被擴大了。舊法只要求「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的人有義務,也就是你得正在執業才算。修法後改成「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退休的外科醫師、轉行的結構技師,只要你還有那個專業知識,法院就可以傳你。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規範鑑定人義務,指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的人,或經機關委任而有鑑定職務的人,於他人之訴訟負有擔任鑑定人的公法上義務。民國 89 年修法將義務範圍由原本限於現正從事相關學術、技藝或職業者,擴大為凡具有特別學識經驗者皆屬之,使退休或已轉行但仍具專業知識者亦納入義務主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法院傳去當鑑定人有報酬嗎?

有。鑑定人依法可以請求日費、旅費和相當之報酬(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之 1)。報酬金額由法院依案件複雜度和鑑定人專業程度酌定,費用由聲請鑑定的當事人先墊付,最後由敗訴方負擔。建議在鑑定開始前就向法院確認報酬標準和預付機制,不要做完才談錢。

Q2我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當鑑定人嗎?

可以。正當理由包括與當事人有親屬或利害關係(準用法官迴避事由,第 330 條)、健康狀況無法承擔、鑑定事項超出實際專業範圍等。但「太忙」通常不被認為是正當理由。若真不想做又找不到正當理由,可向法院說明專業雖相關但非最適合並推薦更合適人選,法院多會考量效率而接受。

Q3鑑定完之後如果被一方說我鑑定不公正,我會有麻煩嗎?

只要依專業忠實鑑定、依法具結、據實陳述,對方主張不公正不會讓你有法律問題。但若故意出具不實鑑定意見,具結後即構成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最重七年。對不確定部分明確寫出判斷依據與限制條件,比給看似確定卻經不起推敲的結論更安全,法官也更信任能誠實說出不確定性的鑑定人。

Q4民事訴訟法 328 條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的公法上義務,具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對他人訴訟有擔任鑑定人的義務。

Q5什麼叫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

就特定專業領域足以對待證事項作專業判斷的知識與經驗,民國 89 年後不再以現正執業為限。

Q6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是指誰?

例如法醫研究所的法醫,由機關委任而常態性負有鑑定職務的人,義務來源更明確。

Q7鑑定人義務和證人義務有什麼不同?

鑑定人以專業學識提供判斷意見且不得拘提,證人陳述親身見聞且可被拘提。

Q8被法院傳當鑑定人該怎麼處理?

先評估是否具本案專業 → 檢查有無迴避事由 → 確認報酬機制 → 具結忠實鑑定,不具備或有迴避事由即具狀說明。

Q9怎麼向法院聲請拒絕鑑定?

依第 330 條準用法官迴避事由,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具狀說明利害關係或健康等正當理由。

Q10鑑定報酬怎麼請求、多少錢?

依第 334 條之 1 請求日費、旅費及相當報酬,由法院酌定、聲請方先墊付,宜於鑑定前先確認標準。

Q11怎麼避免鑑定報告被攻擊不公正?

依專業忠實鑑定、據實具結,對不確定部分明確寫出判斷依據與限制條件。

Q12鑑定人 vs 證人 哪個可以被拘提?

證人可被拘提,鑑定人依第 329 條不得拘提,但兩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都可被裁處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鑑定人證人英美專家證人
陳述內容以專業學識對待證事項提供判斷意見陳述親身見聞的具體事實由當事人聘請提出專業意見
義務來源公法上義務(民訴 328),可被裁罰鍰作證義務,可被拘提契約聘任,無公法上強制義務
強制手段得裁處罰鍰,但不得拘提(民訴 329)得裁處罰鍰並得拘提
報酬得請求相當報酬(民訴 334-1)僅日費、旅費雙方議定費用

鑑定人

陳述內容
以專業學識對待證事項提供判斷意見
義務來源
公法上義務(民訴 328),可被裁罰鍰
強制手段
得裁處罰鍰,但不得拘提(民訴 329)
報酬
得請求相當報酬(民訴 334-1)

證人

陳述內容
陳述親身見聞的具體事實
義務來源
作證義務,可被拘提
強制手段
得裁處罰鍰並得拘提
報酬
僅日費、旅費

英美專家證人

陳述內容
由當事人聘請提出專業意見
義務來源
契約聘任,無公法上強制義務
強制手段
報酬
雙方議定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12 条(鑑定義務)— 鑑定に必要な学識経験を有する者は鑑定をする義務を負う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4조(감정의무)— 감정에 필요한 학식과 경험이 있는 사람은 감정할 의무가 있다
德國ZPO § 407(Pflicht zur Erstattung des Gutachtens)— 公務上具該專業或公開營業提供鑑定者負有鑑定義務
美國無對應強制義務:FRE 702 / FRCP 26 專家證人由當事人選任聘請,美國法上無公法上鑑定義務(重大法系差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

(0231219 制定)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公署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0570109 全文修正)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0890115 修正)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立法理由為協助促進國家審判程序之進行,凡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者,均有為鑑定人之公法上義務,不以現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者為限,爰將「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修正為「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以資涵蓋。

(0190913 制定)

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

(0231219 制定)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公署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0570109 全文修正)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0890115 修正)

為協助促進國家審判程序之進行,凡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者,均有為鑑定人之公法上義務,不以現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者為限,爰將「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修正為「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以資涵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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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規定:「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