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9 條(拘提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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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29條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證人不到場雖可拘提,鑑定人卻不行,法院只能裁處罰鍰或另行選任鑑定人。
Q · 鑑定人不來,法院可以像對證人一樣派人把他抓來嗎?
不行,法院只能罰錢或換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32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被拘提(第303條),但鑑定人即使不配合,法院也不能派人強制帶到庭,只能裁處罰鍰(第328條準用第303條罰鍰部分)或另行選任鑑定人。理由是鑑定的價值在於專業判斷的自願與可信,強押到庭擠出的鑑定意見毫無意義。
深度解讀
法院可以傳喚證人不到就拘提(派法警強制帶來),但鑑定人享有一項特權:不管你怎麼不配合,法院不能派人把你架過來。這條只有八個字,卻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為什麼?因為鑑定人的價值在於他的專業判斷,不是他的人身。你把一個醫師或工程師強制押到法庭,他心不甘情不願地隨便講兩句,這份鑑定報告的可信度等於零。法院需要的是鑑定人的腦袋自願運作,不是他的身體被迫到場。所以法律的設計是:你有鑑定義務(第328條),你不來可以罰錢(第303條準用),但絕對不會有人來抓你。這個區別對當事人的影響是什麼?如果你的案子需要某個關鍵鑑定人,而他就是不來,你不能指望法院用強制力解決。你得想別的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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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