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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偽證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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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90123
15 days ago
司法類科
具結後~虛偽陳述前👉🏻未遂
tingwei0216
25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罪為己手犯 (一)證人明知客觀事實,卻證述忘記了,成立本罪? 不成立本罪,虛偽陳述係指以積極方式違犯,不包含單純不答覆、陳述遺忘等。 (二)虛偽陳述如法院不採納,是否成立本罪? 本罪為行為犯一經虛偽陳述,罪即成立,法院是否採納在所不問。 (三)偽證罪是否僅限適用於刑事案件? 不限於,於民事、行政案件虛偽陳述,仍有本罪之適用。 (四)教唆他人做偽證,是否構成本罪之教唆犯?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 倘被告為了脫罪而教唆他人偽證,除了把證人捲入犯罪外,也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已逾越被告為追求自己有利訴訟結果所能採取的防禦或辯護權範圍,依一般人客觀立場,應可合理期待被告不會教唆他人做偽證,所以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 (四)數被告,被告於同案中兼具證人身分? 倘被告未經依刑訴287之1裁定分離,於程序中其仍為「被告」而非「證人」,就使情形下縱其虛偽陳述,仍不構成本罪
millet0102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己手犯,非親手實施犯罪行為,最多成立共犯;亦為單純行為犯,是否因虛偽陳述致他人陷入錯誤(舉證困難之考量),在所不問。
becky50292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只要完成虛偽陳述此構成要件行為,縱使沒有發生妨害法院對於事實認定的結果,亦屬既遂。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 令刑訴186不得具結之人為具結,因不生具結效力,故不會成立偽證罪。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偽證罪數以訴訟件數計算,上訴⼈所為應成立偽證罪,該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上訴⼈雖先後⼆度偽證,然僅⼀件訴訟,應論以單純⼀罪,無連續犯罪之可⾔。(72 年台上字第 3311 號判例)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純正身分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足以影響偵查或裁判結果),供前或供後『⚠️⚠️具結』(宣示,例如民事、行政法院證人具結),而為虛偽陳述(testimony)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數:以訴訟之案件為準 即成犯:不待犯罪結果發生 * 172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yoyo110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國家法益
uu927087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通說:國家法益
peggy8000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03台上字816號 被告本人若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對司法審判之公正性,造成侵害,不能無罰 —被告有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執行審判法官或偵查檢察官 *數罪計算:以訴訟之案件為準 *虛偽陳述一部或全部 *主題:證人、鑑定人、通譯(不包含被告或教唆被告,因無期待可能性 *需已供前或供後具結 *無需等待犯罪結果,為即成犯 *對案情重要關係,足以影響偵查或裁判結果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lcfang629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虛偽陳述即構成偽證罪 不須有因果關係
lcfang629
6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純正身分犯 限特定身分之人才能犯的罪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chichi1206
6 years ago
犯人本人可能成立教唆犯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