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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偽證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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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純正身分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足以影響偵查或裁判結果),供前或供後『⚠️⚠️具結』(宣示,例如民事、行政法院證人具結),而為虛偽陳述(testimony)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數:以訴訟之案件為準 即成犯:不待犯罪結果發生 * 172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yoyo110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通說:國家法益
uu927087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通說:國家法益
peggy800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03台上字816號 被告本人若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對司法審判之公正性,造成侵害,不能無罰 —被告有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執行審判法官或偵查檢察官 *數罪計算:以訴訟之案件為準 *虛偽陳述一部或全部 *主題:證人、鑑定人、通譯(不包含被告或教唆被告,因無期待可能性 *需已供前或供後具結 *無需等待犯罪結果,為即成犯 *對案情重要關係,足以影響偵查或裁判結果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lcfang629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虛偽陳述即構成偽證罪 不須有因果關係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純正身分犯 限特定身分之人才能犯的罪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