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偽證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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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
令刑訴186不得具結之人為具結,因不生具結效力,故不會成立偽證罪。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偽證罪數以訴訟件數計算,上訴⼈所為應成立偽證罪,該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上訴⼈雖先後⼆度偽證,然僅⼀件訴訟,應論以單純⼀罪,無連續犯罪之可⾔。(72 年台上字第 3311 號判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純正身分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足以影響偵查或裁判結果),供前或供後『⚠️⚠️具結』(宣示,例如民事、行政法院證人具結),而為虛偽陳述(testimony)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數:以訴訟之案件為準
即成犯:不待犯罪結果發生
*
172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yoyo110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國家法益
uu927087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通說:國家法益
peggy800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03台上字816號
被告本人若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對司法審判之公正性,造成侵害,不能無罰
—被告有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執行審判法官或偵查檢察官
*數罪計算:以訴訟之案件為準
*虛偽陳述一部或全部
*主題:證人、鑑定人、通譯(不包含被告或教唆被告,因無期待可能性
*需已供前或供後具結
*無需等待犯罪結果,為即成犯
*對案情重要關係,足以影響偵查或裁判結果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虛偽陳述即構成偽證罪
不須有因果關係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純正身分犯
限特定身分之人才能犯的罪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chichi1206
4 years ago
犯人本人可能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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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