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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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規範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重要事項具結後虛偽陳述,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抽象危險犯。
Q · 幫朋友出庭作證稍微說謊,會怎樣?
具結後虛偽陳述就成立偽證罪,最重 7 年
依刑法第 168 條,證人、鑑定人、通譯在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具結後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三個:(1)必須具結(簽那張「願受偽證罪處罰」的結文);(2)必須是有重要關係的事項;(3)必須故意虛偽。一旦成立,是真正的刑事前科,不是緩刑就能消的污點。
深度解讀
法庭上那個「我願意據實陳述,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罪處罰」的具結,不是儀式,是一張把你綁在椅子上的契約。一旦你具結了,接下來說的每一句話都進入偽證罪的射程。重點來了:偽證罪的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很多人想像中重得多,比竊盜還重。更致命的是,它是幫朋友作證的人最容易踩進去的地雷。朋友拜託你出庭「幫他說幾句話」,你為了義氣稍微美化了一下劇情,結果對造律師用監視器、通聯紀錄、其他證人把你的話戳破,法官當場認定你偽證。朋友的案子可能只是民事糾紛或輕罪,你卻換來一個七年以下的刑事前科。這是「幫忙變害己」的最快路徑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偵查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具結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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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