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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 149–16012

149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50
  1.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15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154
  1.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58
  1.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159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60
  1.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