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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八章 脫逃罪

§ 161–1634

161脫逃罪
  1.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61-1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62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163
  1.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