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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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051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1-具保、責付、限制出境(出海)
2-經合法傳喚不到-不作為犯
3-通緝資格,限制不羈押而脫逃之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