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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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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wei0216
a month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公務員如果不是直「非屬其職務上所逮捕、拘禁之人」,應構成刑法第 162 條之一般縱放人犯罪 ,而非構成本罪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公務員只有逮捕拘禁職務之公務員ex檢察官監獄人員。 *不再論妨害公務或瀆職罪。 *現行犯在解送有權機關前,非本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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