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3 條規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刑度比一般人重一倍多,連過失致脫逃都要處刑事責任。
Q · 公務員放跑人犯,會被判多重?過失也算嗎?
故意 1-7 年、過失最重 6 月,過失也成罪
依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職務上縱放或便利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刑度比一般人縱放罪(刑法 162 條三年以下)重得多。第二項規定過失致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是公務員失職罪中少數處罰過失犯的條文,第一項並設未遂犯處罰。
深度解讀
如果你穿著制服,這條就是刻在你身上的一條紅線。公務員在職務上負責逮捕或看管人犯時,如果故意放人,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比一般人的縱放罪(三年以下)重得多。為什麼?因為你不只是一個路人,你是國家把司法權交付給你的人。你放的不是一個人,是整個司法體系的信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你不是故意,只是「過失」讓人犯跑了,一樣有刑事責任。睡著、偷懶、沒確實點名、門沒鎖好,這些疏忽在一般職場頂多被記過,但在看守所、警局、法警室裡,這些疏忽本身就是一條罪。一般公務員不會想到自己的疏忽會變成刑事案件,但如果你的職務涉及拘束人身自由,這條是每天上班都應該記在腦後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