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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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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公務員只有逮捕拘禁職務之公務員ex檢察官監獄人員。 *不再論妨害公務或瀆職罪。 *現行犯在解送有權機關前,非本罪主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