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1.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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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3 條規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刑度比一般人重一倍多,連過失致脫逃都要處刑事責任。
Q · 公務員放跑人犯,會被判多重?過失也算嗎?
依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職務上縱放或便利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刑度比一般人縱放罪(刑法 162 條三年以下)重得多。第二項規定過失致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是公務員失職罪中少數處罰過失犯的條文,第一項並設未遂犯處罰。
白話解讀
如果你穿著制服,這條就是刻在你身上的一條紅線。公務員在職務上負責逮捕或看管人犯時,如果故意放人,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比一般人的縱放罪(三年以下)重得多。為什麼?因為你不只是一個路人,你是國家把司法權交付給你的人。你放的不是一個人,是整個司法體系的信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你不是故意,只是「過失」讓人犯跑了,一樣有刑事責任。睡著、偷懶、沒確實點名、門沒鎖好,這些疏忽在一般職場頂多被記過,但在看守所、警局、法警室裡,這些疏忽本身就是一條罪。一般公務員不會想到自己的疏忽會變成刑事案件,但如果你的職務涉及拘束人身自由,這條是每天上班都應該記在腦後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63 條為公務員縱放罪,規範負有逮捕、拘禁職務之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故意縱放人犯、便利其脫逃,或因過失致人犯脫逃之刑事責任。本條第二項過失犯的設計,是台灣刑法少數對公務員職務過失行為直接科處刑罰的條文,學理上反映「公權力受託者高度注意義務」的立法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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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公務員縱放罪?▾
公務員職務上故意放跑或便利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2過失致脫逃要怎麼判?▾
刑法 163 第二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是少數處罰公務員過失犯的條文。
Q3民間保全會被適用嗎?▾
若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屬「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權力」者,可能被當作公務員論處。
Q4縱放罪和一般人縱放差在哪?▾
刑法 163 對公務員,1-7 年;刑法 162 對一般人,3 年以下。公務員刑度重一倍多。
Q5公務員縱放罪會被開除嗎?▾
刑事追訴與公務員懲戒程序獨立並行,有罪判決確定通常伴隨撤職或免除職務懲戒。
Q6怎麼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完整的 SOP 紀錄、交班簽核、人犯點名表、監視器調閱紀錄是核心證據。
Q7共犯怎麼認定?▾
與外部協力者共同謀議放人,依共同正犯或教唆犯規定處罰,刑度同正犯。
Q8國賠後會被追償嗎?▾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賠償後可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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