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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 168–1725

168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9誣告罪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171
  1.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