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點摘要刑法第172條規定,犯偽證或誣告罪者,於所涉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 · 做了偽證或誣告之後還能不能補救?
案件確定前自白即可減免刑責
依刑法第172條,犯偽證罪(第168條)或誣告罪(第169至171條)之人,只要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主動自白,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關鍵時點不是自己誣告罪的判決,而是被陷害者那個案件的判決。自白必須向偵查或審判機關陳述,私下對家人朋友承認不算。
這是整個偽證誣告章最重要的一條救命繩索。你在法庭上作了偽證、你誣告了別人,然後你開始害怕、後悔、睡不著。你以為事情已經無法挽回,只能硬著頭皮走下去。錯了。只要在法院對你所涉及的那個案件做出確定判決之前(注意:不是對你誣告罪的判決,是你所陷害的那個案件),你主動自白承認「我說謊了」,法官可以減輕你的刑度,甚至完全免除你的刑責。立法者為什麼這麼寬容?因為他們知道:偽證和誣告最可怕的後果,是讓無辜的人被冤枉坐牢。只要你能在冤案形成之前喊停,國家就願意給你一條下台階。這不是鼓勵你犯罪,這是鼓勵你在犯罪之後盡快修正錯誤,救回那個可能因為你而被毀掉的人。
刑法第172條為偽證罪及誣告罪章之自白減免特別規定。凡犯刑法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者,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主動自白,法院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刑,立法目的在透過誘因鼓勵犯罪者於冤案形成前更正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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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聯絡律師並考慮向檢察官或法官主動說明真相。只要你所涉及的那個案件還沒做出確定判決,刑法第172條允許法院減輕甚至免除你的刑責。私下跟家人朋友說沒用,必須向偵查或審判機關陳述。內行人提示:自白時帶著律師一起去,律師可以幫你控制陳述範圍,避免你在慌亂中多講了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法律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法官的裁量權,不是必然的結果。但實務上只要是真誠自白並配合後續調查,法官通常會給予相當幅度的減免,特別是免除刑責的情況在情節較輕的誣告案件中並不罕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能同時取得被害人的原諒書或和解書,法官給予免刑的機率會大幅提高,所以自白前先跟被害人談和解是更聰明的順序。
對。條文寫的是「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所以偽證罪(168)、誣告罪(169)、加重誣告罪(170)、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全部適用。連最嚴重的170條加重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都有機會透過這條減免。內行人提示:170條的加重誣告本來最重刑度可達十年半,但透過172條自白可以大幅拉下來,這對家族糾紛引發的誣告案件尤其重要。
為偽證罪及誣告罪設立的自白減免特別條款,是整個偽證誣告章最重要的回頭機會。
向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正式陳述自己犯罪事實,須具備自願性與真實性。私下承認不算。
指被你陷害的那個案件(不是你自己的誣告案件)法院判決經當事人不上訴或上訴期滿而確定之狀態。
62條自首要犯罪未被發覺,172條自白則用於犯罪已被偵辦中的偽證或誣告案件,兩者前提相反。
委任律師後,正式向地檢署檢察官或法院法官陳述,並配合製作筆錄,留下正式紀錄。
第一步先查所涉案件目前進度(偵查中、一審、二審、確定),第二步立刻找律師評估時機與利弊。
律師費約3-8萬起跳(單純自白程序),若同時處理和解協商可能8-15萬,免裁判費。
詳細交代偽證或誣告的動機、過程、影響,配合補正陳述,並提出被害人和解書作為悔意證據。
若犯罪尚未被發覺可同時主張,採對被告較有利者。172條得免刑(62條原則僅減刑),通常172條較有利。
| feature | criminal_172 | criminal_62 |
|---|---|---|
| 適用前提 | 已經作了偽證或誣告且案件已被偵辦 | 犯罪事實尚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 |
| 減免幅度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輕其刑(原則不免刑) |
| 時間限制 | 所涉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 | 犯罪事實被發覺前 |
| 對象範圍 | 限刑法168-171條(偽證、誣告) | 所有犯罪通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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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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