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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 210–22011

212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20準文書
  1.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2.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