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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1、偽造文書而無行使意圖:無罪。 2、偽造文書且有行使意圖,但尚未行使:§210。 3、偽造文書且有行使:§216。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偽造、變造」(無權製作人)「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偽造背書、影印支票改內容、支票背面偽造署押、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未中獎統一發票塗改更改號碼
jennyhuang
7 months ago
國營招考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2162號判決 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chaicha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電影片為私文書!!!
chaicha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代寫考試卷!
chemin
2 years ago
指「無權製作」
chemin
2 years ago
指「無權製作」
candice083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成立216,準用210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行使吸收偽造。 *有生損害之虞已足,抽象危險之規定。 *私文書: 影印支票改內容(支票是有價證卷( 支票背面偽造署押 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 未中獎統一發票塗改更改號碼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