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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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2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甲在支票背面偽造乙之簽名背書,並轉讓該支票給丙,甲構成何罪?
(A)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B) 行使偽造貨幣罪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O
(D) 偽造有價證券罪
支票=>是有價證券201
支票的背面 =>是私文書210
b00a01422
8 months ago
🌟影本?
實務見解認為,由影印機所製作之影本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所直接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實務:視文書內容記載是否真實
eixki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適性犯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偽造⾏為與⾏使⾏為間罪數認定,實務認為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1、通⽤貨幣罪:偽造吸收⾏使。
2、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使。
3、公⽂書罪:⾏使吸收偽造。
4、私⽂書罪:⾏使吸收偽造。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 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二) 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亦成立本罪
(三) 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四) 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偽造文書而無行使意圖:無罪。
2、偽造文書且有行使意圖,但尚未行使:§210。
3、偽造文書且有行使:§216。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偽造、變造」(無權製作人)「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偽造背書、影印支票改內容、支票背面偽造署押、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未中獎統一發票塗改更改號碼
jennyhuang
2 years ago
國營招考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2162號判決
上訴人在支票背面偽造張某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所偽造之此項署押,依法律規定,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但仍不失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電影片為私文書!!!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代寫考試卷!
chemin
4 years ago
指「無權製作」
chemin
4 years ago
指「無權製作」
candice083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成立216,準用210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行使吸收偽造。
*有生損害之虞已足,抽象危險之規定。
*私文書:
影印支票改內容(支票是有價證卷(
支票背面偽造署押
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
未中獎統一發票塗改更改號碼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