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