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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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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2.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1 條規範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偽造者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行使收集交付者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9 萬元罰金。

Q · 幫朋友拿張本票去兌現,結果是假的,我會被判刑嗎?

刑法 201 第二項 1 年起跳

依刑法第 201 條第二項,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是不是你偽造的」,而在「你是否明知」並仍持有或經手。詐騙集團車手、代領人、代存人多數是在這條被起訴,不是在第一項偽造罪。司法實務對「應該知道」的審查極嚴,金額不合理、對方身分不明、報酬異常都是入罪訊號。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偽造有價證券」離自己很遠,那是電影裡黑道偽造股票的情節。但這條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公債、公司股票、本票、支票、匯票、提單、倉單,甚至某些禮券和商業票據,都可能是這條說的「有價證券」。重點在第二項:你「行使」了偽造的,或者只是「收集」「交付」給別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注意「收集」兩個字,你幫朋友代收、幫人轉交,只要你知道那是偽造的,就成立。這條比第201條的「偽造者」刑度低一級,但陷阱在於:很多人不是偽造者,而是被當作「工具人」送進來的。詐騙集團的車手、代領人、代存人,經常是在這條裡被起訴,不是在偽造罪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分兩項:第一項處罰意圖行使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之行為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第二項處罰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之下游參與者(1 年以上 7 年以下)。所稱有價證券依實務及學說,包含本票、支票、匯票、公債票、公司股票、提單、倉單等票據法及商事法上之證券。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收到客戶付款的支票,後來發現是變造的,我去銀行提示會不會變成罪犯?

關鍵在於你提示兌現時知不知情。不知情的持票人不構成本條第二項的『行使』,因為缺乏故意。但如果你在發現是變造之後還繼續持票兌現,那就從善意持票人變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被告。內行人提示:一旦懷疑票據有問題,立刻停止提示,改走民事追償前手的路徑。繼續兌現省時間,但可能讓你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Q2幫朋友代領一張本票真的會有事嗎?朋友說只是他不方便出面?

如果那張本票是真的,你當然沒事。但如果是偽造或變造的,檢察官會從『你為什麼要代領』『你跟朋友什麼關係』『你有沒有拿好處』這些角度判斷你是否『明知』。實務上,檢方對『代領高額票據』的善意抗辯審查非常嚴格。內行人提示:任何『不方便出面』的代領請求都要提高警覺,這在車手案件中是最經典的話術。

Q3本票和支票到底算不算這條說的有價證券?

都算。本票、支票、匯票都屬於票據法規範的有價證券,也是實務上本條最常處理的對象。公司股票和公債反而比較少見,真正讓這條頻繁出現在法庭上的是各種偽造本票和變造支票案件。內行人提示:做生意收到大額票據時,務必透過銀行做票據查詢,幾分鐘的動作可以救你幾年的牢獄。

Q4刑法 201 條是什麼?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分偽造者(3-10 年)與行使收集交付者(1-7 年)兩項,是台灣處罰票券型財產犯罪的核心條文。

Q5刑法 201 的有價證券包含哪些?

本票、支票、匯票、公債票、公司股票、提單、倉單等票據法及商事法上的證券。實務上以本票支票最常見。

Q6刑法 201『行使、收集、交付』差在哪?

行使是真的拿去用(提示兌現、買賣);收集是明知偽造仍持有準備行使;交付是移轉占有給他人。三者刑度相同 1-7 年。

Q7刑法 201『偽造』和『變造』差在哪?

偽造是無中生有製作一張假票;變造是真票被竄改金額、日期、受款人等內容。兩者刑度相同 3-10 年。

Q8幫朋友代領偽造本票怎麼自保?

立刻停止流通、保留交付證據、報案並對前手提詐欺告訴、委任刑事律師主張善意取得抗辯。

Q9收到變造支票怎麼處理?

不要繼續提示兌現(會從被害人變被告)、保留前手聯絡證據、向銀行止付、報警立案、走民事向前手追償。

Q10刑法 201 被告該怎麼蒐證『不知情』?

交易金額是否合理、對方身分是否清楚、交付場景是否正常、事後處理方式(馬上配合 vs 隱匿),都是核心證據。

Q11配合偵查指認上游能換什麼好處?

純末端工具人指認上游可獲緩起訴(刑訴 253-1)、自首減刑(刑法 62)或大幅減刑,實務上對被利用者態度寬鬆。

Q12刑法 201 vs 刑法 339 詐欺罪差在哪?

201 處罰偽造變造票券本身的流通;339 處罰任何手段詐取財物。用偽造票券騙取貨物時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scopekey_differenceuse_case
請求權競合偽造(第一項)vs 行使收集交付(第二項)偽造主犯刑度 3-10 年,下游行使者 1-7 年;後者要件是『明知偽造而行使/收集/交付』,舉證重心完全不同車手案件實務 95% 落在第二項,第一項要抓到實際印製者
罪名競合刑 201 vs 刑 339 詐欺罪201 處罰偽造變造票券本身的流通;339 處罰任何詐術取財。實務常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用偽造支票騙取貨物時兩罪同時成立
客體區分刑 201 vs 刑 210 偽造私文書201 客體限有價證券(票據、股票等);210 客體為一般私文書(契約、收據等)偽造借據是 210;偽造本票是 201
客體區分刑 201 vs 刑 201-1 信用卡偽造201 處理票券型有價證券;201-1 專門處理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支付工具盜刷案件起訴條文落 201-1,不落 201

scope

請求權競合
偽造(第一項)vs 行使收集交付(第二項)
罪名競合
刑 201 vs 刑 339 詐欺罪
客體區分
刑 201 vs 刑 210 偽造私文書
客體區分
刑 201 vs 刑 201-1 信用卡偽造

key_difference

請求權競合
偽造主犯刑度 3-10 年,下游行使者 1-7 年;後者要件是『明知偽造而行使/收集/交付』,舉證重心完全不同
罪名競合
201 處罰偽造變造票券本身的流通;339 處罰任何詐術取財。實務常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
客體區分
201 客體限有價證券(票據、股票等);210 客體為一般私文書(契約、收據等)
客體區分
201 處理票券型有價證券;201-1 專門處理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支付工具

use_case

請求權競合
車手案件實務 95% 落在第二項,第一項要抓到實際印製者
罪名競合
用偽造支票騙取貨物時兩罪同時成立
客體區分
偽造借據是 210;偽造本票是 201
客體區分
盜刷案件起訴條文落 201-1,不落 20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162 条(有価証券偽造等)、第 163 条(偽造有価証券行使等)
韓國형법 제214조(유가증권의 위조 등)、제217조(위조유가증권 등의 행사 등)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8 條(偽造、變造、轉讓國家有價證券罪)、第 197 條(有價證券詐騙罪)
德國StGB § 151(Wertpapierfälschung)、§ 152(Vorbereitung der Fälschung von Geld und Wertzeich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3-1 à 443-8(Falsification des titres et autres valeurs fiduciaires émises par l'autorité publique)
美國18 U.S.C. § 513(Securities of the States and private ent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項末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意圖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項末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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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