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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ayl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外幣、人民幣屬有價證券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實務111 台上5639: 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且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完成時,其偽造之犯行即已成立。 故若偽造銀行支票以圖行使,無論支票上所填蓋之戶名圖章是否為該票所有人之物,及支票所有人實際有無損害,或究係基於何種動機而偽造支票、偽造支票後存入何人帳戶予以兌領,或持向何人調現、償還債務等,均與其應負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不生影響。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偽造吸收行使。 *行使偽造吸收詐欺。 *外國貨幣屬之。 *不以事實上能否兌現為必要。 *於空白匯票支票上填寫金額並蓋章因已改變本質屬偽造有價證券行為。 *行使與交付差異:移轉對象是否知情。知情為交付;若不知情為行使。 *同時偽造同被害人多件同類文書:被害法益僅一個。 *有假證券:股票、存托憑證、認購權證、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卷、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匯票。 *不屬之:當票、抵押票、土地所有權狀、債券證書、戲票、統一發票。 *無需具備流通性為要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