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0 條(沒收物之特例)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200 條規定偽幣與偽造器械原料一律沒收,不問持有人身分,是義務沒收與對物沒收的典型。
Q · 收到偽鈔還是我的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00 條,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以及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加上第 199 條規定的偽造器械原料,無論現在持有者是不是犯人,一律沒收。這是「義務沒收」,法官沒有裁量空間。即使是善意收受的被害人,偽幣仍須交出,損失只能向前手追償(依民法第 184 條或第 179 條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在夜市收到一張看起來怪怪的千元鈔,想說「反正我花出去就好」。停。這一瞬間,你手上那張鈔票的命運已經跟別人不一樣了:它不是你的財產,它是註定要被沒收的東西。這條規定有一個殘酷的設計:只要是偽鈔、變造幣、減重的硬幣,或前一條(第199條)用來製造偽幣的器械原料,不管現在在誰手上,不管那個人是不是犯人,通通沒收。法律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這七個字,把一般沒收的遊戲規則整個改寫。平常沒收要看東西是不是犯人的,這條不看。你是善意第三人?不重要。你花真錢換來的?不重要。只要東西本身是偽鈔,它就沒有「財產」的身分,它是毒,碰到就要拔掉。這叫「義務沒收」,法官沒有裁量空間。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0 條為偽造貨幣罪章的特別沒收規定,建立「對物沒收」原則: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以及第 199 條規定之偽造器械原料,不問是否屬於犯人,均應沒收。此為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原則之特別法,排除善意第三人保護,貫徹貨幣流通秩序之絕對隔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discretion | third_party |
|---|---|---|---|
| 刑法 200 條義務沒收 | 偽幣 / 變造幣 / 減損幣 / 器械原料 | 無裁量,法官必須宣告沒收 | 不保護善意,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 刑法 38 條一般沒收 | 犯人之物 / 供犯罪用之物 / 犯罪所得 | 得沒收(裁量沒收) | 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