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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0 條(沒收物之特例)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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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200 條規定偽幣與偽造器械原料一律沒收,不問持有人身分,是義務沒收與對物沒收的典型。

Q · 收到偽鈔還是我的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00 條,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以及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加上第 199 條規定的偽造器械原料,無論現在持有者是不是犯人,一律沒收。這是「義務沒收」,法官沒有裁量空間。即使是善意收受的被害人,偽幣仍須交出,損失只能向前手追償(依民法第 184 條或第 179 條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在夜市收到一張看起來怪怪的千元鈔,想說「反正我花出去就好」。停。這一瞬間,你手上那張鈔票的命運已經跟別人不一樣了:它不是你的財產,它是註定要被沒收的東西。這條規定有一個殘酷的設計:只要是偽鈔、變造幣、減重的硬幣,或前一條(第199條)用來製造偽幣的器械原料,不管現在在誰手上,不管那個人是不是犯人,通通沒收。法律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這七個字,把一般沒收的遊戲規則整個改寫。平常沒收要看東西是不是犯人的,這條不看。你是善意第三人?不重要。你花真錢換來的?不重要。只要東西本身是偽鈔,它就沒有「財產」的身分,它是毒,碰到就要拔掉。這叫「義務沒收」,法官沒有裁量空間。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0 條為偽造貨幣罪章的特別沒收規定,建立「對物沒收」原則: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以及第 199 條規定之偽造器械原料,不問是否屬於犯人,均應沒收。此為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原則之特別法,排除善意第三人保護,貫徹貨幣流通秩序之絕對隔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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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00 條義務沒收偽幣 / 變造幣 / 減損幣 / 器械原料無裁量,法官必須宣告沒收不保護善意,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刑法 38 條一般沒收犯人之物 / 供犯罪用之物 / 犯罪所得得沒收(裁量沒收)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9 条(没収)+ 第 148-153 条(通貨偽造罪関連)
🇰🇷 韓國형법 제48조(몰수)+ 제207조(통화위조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64 條(追繳沒收)+ 第 170-173 條(偽造貨幣罪)
🇩🇪 德國StGB § 74(Einziehung)+ §§ 146-152(Geld- und Wertzeichenfälsch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21(peine complémentaire de confiscation)+ article 442-1(faux-monnayage)
🇺🇸 美國18 U.S.C. § 472(counterfeiting)+ § 982(criminal forfeiture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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