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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章 內亂罪

§ 100–1023

100普通內亂罪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暴動內亂罪
  1.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