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 條(暴動內亂罪)
- 1.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2.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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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01 條為暴動內亂罪,以暴動方式顛覆政府、變更國憲或竊據國土者,首謀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與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在網路上罵政府、喊「推翻政權」會構成內亂罪嗎?
依刑法第 101 條,本條處罰「以暴動」方式顛覆政府、變更國憲或竊據國土的行為,客觀要件是多數人以強暴脅迫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單純主張某種政治理念(即使是推翻現政府)受言論自由保障,不構成本條。但若從言論轉為武器準備、組織編成、行動規劃,可能落入第二項「預備或陰謀」。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內亂罪」是歷史課本裡的詞,跟你沒關係。但這條在台灣法律史上有極沉重的分量:它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常見罪名,也是 1991 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之後,言論與行動邊界重新被劃定的核心條文之一。這條處罰的不是「想法」,而是「以暴動的方式」試圖顛覆政府、變更國憲、竊據國土。關鍵字是「暴動」,意思是多數人以武力或脅迫造成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不是你在臉書發了一篇激進的文章,也不是你在街頭舉牌抗議。首謀者最重到無期徒刑,參與者七年起跳,連「預備」跟「陰謀」都處罰。這條之所以重要,不是因為你會犯,而是因為它劃出了「抗議」和「叛亂」之間那條肉眼看不見、但歷史上被多次拉扯的界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1 條為暴動內亂罪,規範以暴動方式實行普通內亂罪(顛覆政府、變更國憲、竊據國土)之行為,依首謀者與參與者區分刑度,首謀者最重至死刑,並處罰其預備與陰謀行為。本條的構成核心在於「暴動」此一客觀要件,將處罰對象限縮於真正的武力顛覆,而非政治意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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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101 條是什麼罪?▾
暴動內亂罪,處罰以暴動方式顛覆政府、變更國憲、竊據國土的行為,是內亂罪章中的加重類型。
Q2暴動內亂罪和普通內亂罪差在哪?▾
第 100 條普通內亂罪是「著手實行」即成立;第 101 條須以『暴動』方式為之,刑度更重,首謀者最重至死刑。
Q3什麼叫法律上的『暴動』?▾
多數人聚合,以強暴或脅迫造成地方安寧秩序的嚴重破壞,門檻遠高於一般街頭推擠或衝突。
Q4激進言論會構成內亂罪嗎?▾
不會。純粹的政治主張受言論自由保障,本條罰的是『以暴動』實行,不是用嘴巴說。
Q5街頭抗爭衝撞警察算暴動嗎?▾
通常落在妨害公務或聚眾不解散,不是本條的『暴動』,且須有顛覆政府的主觀意圖,兩要件缺一不可。
Q6這條和懲治叛亂條例有什麼關係?▾
懲治叛亂條例(1949–1991)以本條為基礎擴張為唯一死刑的『二條一』,1991 年廢除該條例是台灣民主化關鍵一步。
Q7內亂罪的追訴權時效多長?▾
本罪最重本刑為死刑,追訴權時效 30 年(刑法第 80 條);預備或陰謀犯最重 7 年,時效 20 年。
Q8預備或陰謀內亂也會被罰嗎?▾
會。第 101 條第二項處罰預備或陰謀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門檻比一般人想像的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01_暴動內亂 | art_100_普通內亂 | art_149_聚眾不解散 |
|---|---|---|---|
| 客觀要件 | 以暴動實行 | 著手實行 | 聚眾受命解散而不解散 |
| 主觀意圖 | 顛覆政府/變更國憲/竊據國土 | 同左 | 不以顛覆國家為必要 |
| 最重刑度 | 首謀死刑或無期 | 首謀無期或七年以上 | 首謀三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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