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普通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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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00 條普通內亂罪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意圖顛覆政府或破壞國體,單純言論批評不構成。
Q · 在網路上罵政府或主張政治立場會構成內亂罪嗎?
不會,本條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依刑法第 100 條第一項,內亂罪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並「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始能成立。81 年修正刪除陰謀犯處罰後,單純的言論批評、政治主張、組黨集會皆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完全在本條射程之外。首謀者處無期徒刑,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碰到這條,但它存在的方式值得你知道。這是刑法分則開篇第一條,保護的是整個國家的存在本身。「內亂罪」不是罵政府、不是政治抗議、不是組黨反對,這些都是憲法保障的自由。它指的是一件非常具體的事:意圖破壞國家體制、分裂國土、或用非法手段變更憲法、顛覆政府,而且用了「強暴或脅迫」實際動手。沒動手但有預備行為的,另外處罰。81年修正是關鍵轉折:原本連「陰謀」(幾個人秘密商量但還沒準備具體動作)都要抓,修正後改成要有「強暴或脅迫」的實質動作才算,並刪除陰謀處罰。這是從「思想入罪」走向「行為入罪」的歷史性進步。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0 條為普通內亂罪,規範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著手實行行為。本條保護的法益為國家體制之存續,是刑法分則開篇第一個保護國家法益的犯罪類型,81 年修正後以「強暴或脅迫」為核心構成要件,將言論與思想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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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路上罵政府或主張台獨會不會觸犯內亂罪?
不會。本條明確要求「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單純的言論、主張、政治立場表達都不在射程範圍內。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任何和平的政治討論都受保護。81 年修正更刪除了陰謀犯的處罰,意味著就算是秘密計畫但沒有實際武力動作,也不構成本罪。
Q2為什麼 81 年修法這麼重要?
戒嚴時期的內亂罪曾是政治案件的主要工具,許多人因思想或言論入罪。81 年修正把構成要件緊縮為「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並刪除陰謀犯處罰,從根本上排除了以言論入罪的可能性,是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關鍵法律變革之一。
Q3刑法 100 條是什麼?
刑法分則內亂罪章首條,保護國家體制存續,須以強暴或脅迫意圖顛覆政府才成立。
Q4內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加上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缺一不可。
Q5什麼叫「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指實際動用武力或威脅行動去實現顛覆目的,是本條與言論行為的分界線。
Q6陰謀內亂罪還處罰嗎?
不處罰。81 年修正已刪除陰謀犯,只剩預備犯與著手實行犯。
Q7內亂罪由誰追訴?
屬公訴罪,由檢察官偵查起訴,非個人告訴乃論,民眾無從自行提告。
Q8怎麼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內亂罪?
先看是否以強暴脅迫著手,再看是否有破壞國體顛覆政府的意圖,兩者俱足才成立。
Q9內亂罪刑度怎麼分?
首謀無期徒刑、著手實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10如何證明有顛覆政府的意圖?
須由檢方就客觀的強暴脅迫行為與主觀意圖綜合舉證,門檻極高。
Q11刑法 100 條 vs 101 條暴動內亂罪差在哪?
100 條為普通型以強暴脅迫著手,101 條為以暴動方式實行,刑度更重且罰陰謀。
Q12內亂罪 vs 外患罪差在哪?
內亂罪對內顛覆本國政府,外患罪對外通謀外國危害國家,保護法益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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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刑法100條_普通內亂罪 | 刑法101條_暴動內亂罪 | 言論自由(憲法11) |
|---|---|---|---|
| 構成要件 | 意圖破壞國體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 以暴動之方式實行內亂 | 不以任何武力行為為前提 |
| 刑度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首謀死刑或無期徒刑 | 受憲法保障,不罰 |
| 是否處罰陰謀 | 81 年修正後刪除陰謀犯 | 處罰預備、陰謀 | 不適用 |
刑法100條_普通內亂罪
- 構成要件
- 意圖破壞國體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 刑度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無期徒刑
- 是否處罰陰謀
- 81 年修正後刪除陰謀犯
刑法101條_暴動內亂罪
- 構成要件
- 以暴動之方式實行內亂
- 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首謀死刑或無期徒刑
- 是否處罰陰謀
- 處罰預備、陰謀
言論自由(憲法11)
- 構成要件
- 不以任何武力行為為前提
- 刑度
- 受憲法保障,不罰
- 是否處罰陰謀
-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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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1031 制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810515 修正)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 意圖名詞
- 非名詞
- 脅迫名詞
- 著手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預備犯名詞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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