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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00普通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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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00 條普通內亂罪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意圖顛覆政府或破壞國體,單純言論批評不構成。

Q · 在網路上罵政府或主張政治立場會構成內亂罪嗎?

不會,本條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依刑法第 100 條第一項,內亂罪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並「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始能成立。81 年修正刪除陰謀犯處罰後,單純的言論批評、政治主張、組黨集會皆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完全在本條射程之外。首謀者處無期徒刑,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碰到這條,但它存在的方式值得你知道。這是刑法分則開篇第一條,保護的是整個國家的存在本身。「內亂罪」不是罵政府、不是政治抗議、不是組黨反對,這些都是憲法保障的自由。它指的是一件非常具體的事:意圖破壞國家體制、分裂國土、或用非法手段變更憲法、顛覆政府,而且用了「強暴或脅迫」實際動手。沒動手但有預備行為的,另外處罰。81年修正是關鍵轉折:原本連「陰謀」(幾個人秘密商量但還沒準備具體動作)都要抓,修正後改成要有「強暴或脅迫」的實質動作才算,並刪除陰謀處罰。這是從「思想入罪」走向「行為入罪」的歷史性進步。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0 條為普通內亂罪,規範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著手實行行為。本條保護的法益為國家體制之存續,是刑法分則開篇第一個保護國家法益的犯罪類型,81 年修正後以「強暴或脅迫」為核心構成要件,將言論與思想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網路上罵政府或主張台獨會不會觸犯內亂罪?

不會。本條明確要求「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單純的言論、主張、政治立場表達都不在射程範圍內。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任何和平的政治討論都受保護。81 年修正更刪除了陰謀犯的處罰,意味著就算是秘密計畫但沒有實際武力動作,也不構成本罪。

Q2為什麼 81 年修法這麼重要?

戒嚴時期的內亂罪曾是政治案件的主要工具,許多人因思想或言論入罪。81 年修正把構成要件緊縮為「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並刪除陰謀犯處罰,從根本上排除了以言論入罪的可能性,是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關鍵法律變革之一。

Q3刑法 100 條是什麼?

刑法分則內亂罪章首條,保護國家體制存續,須以強暴或脅迫意圖顛覆政府才成立。

Q4內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加上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缺一不可。

Q5什麼叫「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指實際動用武力或威脅行動去實現顛覆目的,是本條與言論行為的分界線。

Q6陰謀內亂罪還處罰嗎?

不處罰。81 年修正已刪除陰謀犯,只剩預備犯與著手實行犯。

Q7內亂罪由誰追訴?

屬公訴罪,由檢察官偵查起訴,非個人告訴乃論,民眾無從自行提告。

Q8怎麼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內亂罪?

先看是否以強暴脅迫著手,再看是否有破壞國體顛覆政府的意圖,兩者俱足才成立。

Q9內亂罪刑度怎麼分?

首謀無期徒刑、著手實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10如何證明有顛覆政府的意圖?

須由檢方就客觀的強暴脅迫行為與主觀意圖綜合舉證,門檻極高。

Q11刑法 100 條 vs 101 條暴動內亂罪差在哪?

100 條為普通型以強暴脅迫著手,101 條為以暴動方式實行,刑度更重且罰陰謀。

Q12內亂罪 vs 外患罪差在哪?

內亂罪對內顛覆本國政府,外患罪對外通謀外國危害國家,保護法益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100條_普通內亂罪刑法101條_暴動內亂罪言論自由(憲法11)
構成要件意圖破壞國體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以暴動之方式實行內亂不以任何武力行為為前提
刑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首謀死刑或無期徒刑受憲法保障,不罰
是否處罰陰謀81 年修正後刪除陰謀犯處罰預備、陰謀不適用

刑法100條_普通內亂罪

構成要件
意圖破壞國體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刑度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無期徒刑
是否處罰陰謀
81 年修正後刪除陰謀犯

刑法101條_暴動內亂罪

構成要件
以暴動之方式實行內亂
刑度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首謀死刑或無期徒刑
是否處罰陰謀
處罰預備、陰謀

言論自由(憲法11)

構成要件
不以任何武力行為為前提
刑度
受憲法保障,不罰
是否處罰陰謀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77 条(内乱罪)
韓國형법 제87조(내란죄)
中國刑法第 103 条(分裂国家罪)/第 105 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德國StGB § 81(Hochverrat gegen den Bund)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2-1(attentat)/article 412-3(mouvement insurrectionnel)
美國18 U.S. Code § 2383(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810515 修正)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 意圖名詞
  • 名詞
  • 脅迫名詞
  • 著手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預備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810515 修正)

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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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