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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普通內亂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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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處罰未遂,既遂就是國父了 * 舊刑法100: 實質憲法破棄(防衛性民主不應針對人民)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對著東引島的「國之北疆」開砲,導致該礁岩變成低潮高地,也不構成該罪。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100I後段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唯一絕對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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