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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1.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