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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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分工不等於減責。
Q · 朋友打架我只是在旁邊,會變共同正犯嗎?
依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成立要件是「二人以上」加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純粹在場旁觀不構成共同正犯,但如果你的在場形成心理壓迫(圍堵讓被害人無法逃跑)、或事前有共同犯意,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實行的一部分,要為整個結果負正犯責任。94 年修法後,僅參與陰謀或預備階段者不再自動成為共同正犯。
白話解讀
一場街頭鬥毆,六個人圍上去,但只有一個人拿刀、只有一刀造成重傷。其他五個人說「我沒拿刀」「我只推了一下」「我只是站在旁邊」。法律的答案是:只要你們是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人,你們六個人全部都是正犯。不是幫助犯、不是從犯,是正犯。這代表什麼?代表那一刀造成的重傷害,六個人共同承擔。你只推了一下,你承擔的是整個犯罪的結果,不是只有你那一下。這叫「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不過 94 年修法把一個字改了,從「實施」改成「實行」。別小看這一個字:「實施」包括陰謀、預備階段,只要你參與密謀就可能是正犯。改成「實行」之後,你必須進入犯罪的「執行階段」才算。純粹出主意但完全沒動手的人,不再自動成為共同正犯,而可能是教唆犯(第29條)。這一字之差,是你在法庭上身份認定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 條建立共同正犯之歸責原則:二人以上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以正犯論。本條揭示「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與教唆犯(第 29 條)、幫助犯(第 30 條)形成台灣刑法共犯體系的核心三角。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分工合作但全部承擔結果。
Q2共同正犯跟教唆犯差在哪?▾
共同正犯一起動手實行,教唆犯叫人去做但自己不動手。
Q3在旁邊看也算共同正犯嗎?▾
純粹旁觀原則上不算,但形成心理壓迫或事前有犯意聯絡就可能算。
Q4開車接應算共同正犯嗎?▾
若接應行為是犯罪實行的不可或缺分工,就是共同正犯。
Q594 年修法改了什麼?▾
把「實施」改為「實行」,預備陰謀階段參與者不再自動算共同正犯。
Q6共同正犯怎麼從輕量刑?▾
釐清自己只是邊緣角色、未參與核心實行行為,可能降為幫助犯。
Q7中途加入算共同正犯嗎?▾
相續共同正犯理論:你加入後的部分要負共同責任,加入前不算。
Q8老闆叫我做違法的事我也是共同正犯嗎?▾
如果你有自由意志可以拒絕卻配合,就是。除非身體強制或生命威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co_principal | instigator | accomplice |
|---|---|---|---|
| 參與程度 |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 教唆他人犯罪但自己不動手 | 從旁協助但非核心實行 |
| 處罰 | 依正犯之罪處罰,全額吃罪 | 依所教唆之罪處罰 | 得減輕其刑(第 30 條第 2 項)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 28 條 | 刑法第 29 條 | 刑法第 30 條 |
| 94 年修法影響 | 限縮為「實行」階段,預備陰謀者排除 | 不受影響 | 不受影響 |
| 舉證重點 | 共同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 | 教唆故意 + 被教唆者實行犯罪 | 幫助故意 + 非核心輔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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