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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共同正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225hol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區分正犯與共犯: 學說-犯罪支配理論(主客觀混合說):對犯罪有無支配力,意即能不能決定參與犯罪?手段上犯罪如何實行?視支配力程度判斷正共犯。EX甲用槍逼乙殺丙,甲支配整個犯罪的實行與否及進程,支配程度很高,為正犯(間接正犯)。EX甲花錢雇用乙殺丙,甲亦有支配力,但乙仍然可以決定是否要殺丙及如何殺丙,此時甲的支配力未達全權控制犯罪的程度,成立共犯(教唆犯) 實務-主客觀擇一標準說:主觀上是以自己意思犯罪,或者客觀上實現犯罪TB行為,即為正犯。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犯意聯絡conspiracy+行為負擔)者,皆為正犯。 🥣實務釋字109: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or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其中一人參與犯罪之實行者,均為共同正犯 🔵陳志輝師: 依「功能犯罪支配」理論,基於共同犯罪聯絡,分擔犯罪行為,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將他人所為違法連帶 若其中一人之行為逾越原本共同行為決意範圍,就逾越的部分其他人不用負責
rjlio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基於共同犯罪之決意,並分擔犯罪之行為,其貢獻乃犯罪不可或缺,具功能性犯罪支配,乃共同正犯。依直接交互歸責原則,在犯意聯絡範圍內,需將他人所為視為自己所為。
saberwu6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教唆犯、幫助犯都不是正犯
saberwu6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犯意聯絡、犯罪行為分擔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若其中一人的行為並未在原本共同行為決意的範圍內,屬共同正犯逾越的情形,逾越的部分其他人不用負責。
k8215168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有責任能力者並有犯意聯絡皆為共同正犯。 無犯意聯絡實現本已有犯罪意圖之人則為幫助犯。 教唆則為唆使原無犯罪意圖之人犯罪著手前的行為,著手後則為教唆。
rrrr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正犯:主客觀擇一理論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條文如以「結夥」為要件者,主文不論「共 同」,惟理由欄須論共犯。
wei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實務上認為共同正犯之數人,應排除無責任能力人。 但學說上則有認為,犯意聯絡能力不等於責任能力,故無責任能力人是否應排除於共同正犯之適用,不無疑問。
crazyago101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行:排除陰謀、預備的共同正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