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刑法第 八 章 脫逃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脫逃罪
第 161 條(脫逃罪)
  1.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1-1 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 163 條
  1.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刑法 第 八 章 脫逃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