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八 章 脫逃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脫逃罪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