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八 章 脫逃罪
第 八 章 脫逃罪
第 161 條(脫逃罪)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1-1 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 163 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768 人 正在學習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刑法 第 八 章 脫逃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