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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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