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2 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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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215168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犯第一項之罪可考慮減輕其刑之條件:配5血3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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