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162 條規範縱放與便利脫逃罪,基本款三年以下,加重款五年以下,聚眾首謀無期徒刑,親屬可減刑非免罪。
Q · 幫家人逃跑會被判多重?親屬可以減刑嗎?
三年以下,親屬可主張減刑非免罪
依刑法第 162 條第一項,縱放或便利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犯第一項便利脫逃罪者,依第五項得減輕其刑(非免罪)。若用破壞械具或強暴脅迫的方式,刑度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聚眾以強暴脅迫者首謀最重無期徒刑。第四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有一種罪,你可能會在毫不自覺的情況下踩到:幫被抓的人逃跑。不是你自己逃,是你「幫」別人逃。朋友被警察帶走,你趁員警不注意推他一把叫他快跑,這就是縱放。朋友在拘留所,你偷偷塞手機或地圖給他,這就是便利脫逃。法律用「縱放」和「便利」兩個詞涵蓋了主動放走和被動協助兩種模式,最重三年以下。如果你是用破壞設備或強暴脅迫的方式,刑度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但這條也留了一道人性的後門: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便利脫逃罪,可以減刑。立法者知道你不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兒子、配偶被抓走而完全無動於衷,所以在法條裡留了一條呼吸的縫。
刑法第 162 條規範縱放及便利脫逃罪,處罰未具公務員身分而協助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行為,依手段(單純協助、破壞械具或暴力、聚眾)分三級加重,第五項對配偶與近親提供減刑通道,是妨害國家司法權罪章中兼顧人性與司法權威的核心規定。
要看塞什麼東西和目的。塞食物、衣物屬於正常探望行為。但如果塞的是手機、工具、地圖、現金等可能協助脫逃的物品,就可能構成便利脫逃。就算你沒明說是要幫他逃,客觀上提供脫逃便利的物品就夠了。內行人提示:所有看守所的探望都有規定的可攜物品清單,超出清單的東西全部不要帶,連塞錢都不要。想幫忙就走合法程序匯錢到被收容人帳戶。
第五項明確寫: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五親等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等。三親等姻親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叔伯等。朋友、同居人(未登記)、乾哥乾妹全部不算。內行人提示:法律上的親等計算跟民間認知不同,最好直接查戶政事務所的親等說明表,不要想當然爾。
單純帶話問候通常不算。但如果帶的話內容是「外面已經準備好車子在後門等你」這種具體協助脫逃的訊息,即使你只是傳聲筒也可能成立。關鍵是你是否知道內容並願意傳達。內行人提示:任何親友被羈押期間,所有訊息往來都應該透過律師進行,這是最安全的方式。律師會見權是受保障的,律師也有職業倫理不會傳遞違法訊息。
縱放或便利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加重類型五年以下與聚眾類型最重無期徒刑。
縱放是主動放人(如推開警察、開啟戒護門鎖),便利是被動協助(如夾帶工具、傳遞脫逃計畫訊息)。
多人聚集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首謀或實際動手者最重無期徒刑,在場助勢者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配偶、五親等內血親(含父母子女兄弟祖父母叔伯堂表)、三親等內姻親(含配偶的父母兄弟叔伯)。朋友與未登記同居人不算。
立刻停止任何協助行為(含言語鼓勵)、申請戶籍謄本準備親屬減刑主張、委任律師評估屬於哪一項。
委任律師在量刑階段提出,附戶籍謄本或親等證明書,由法官審酌第五項是否適用。減刑不等於免罪。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釐清接觸時序、證明未知悉脫逃計畫內容。本罪須有故意,純粹過失不構成。
主動投案 + 坦承 + 委任律師爭取緩刑或減刑,加上親屬條款可能爭取到緩刑而非實際入監。
162 適用一般人三年以下有親屬減刑,163 適用職務上負看守責任的公務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無減刑。
| 比較項目 | 適用對象 | 刑度起點 | 親屬減刑 |
|---|---|---|---|
| 刑法 162 縱放便利脫逃 | 一般人(非公務員) | 三年以下(第一項) | 有(第五項,限第一項便利脫逃) |
| 刑法 163 公務員縱放 | 職務上負看守責任之公務員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無 |
| 刑法 164 藏匿人犯 | 一般人(脫逃後階段) | 二年以下 | 有(第 167 條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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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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