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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62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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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2 條規範縱放與便利脫逃罪,基本款三年以下,加重款五年以下,聚眾首謀無期徒刑,親屬可減刑非免罪。

Q · 幫家人逃跑會被判多重?親屬可以減刑嗎?

三年以下,親屬可主張減刑非免罪

依刑法第 162 條第一項,縱放或便利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犯第一項便利脫逃罪者,依第五項得減輕其刑(非免罪)。若用破壞械具或強暴脅迫的方式,刑度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聚眾以強暴脅迫者首謀最重無期徒刑。第四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讀

有一種罪,你可能會在毫不自覺的情況下踩到:幫被抓的人逃跑。不是你自己逃,是你「幫」別人逃。朋友被警察帶走,你趁員警不注意推他一把叫他快跑,這就是縱放。朋友在拘留所,你偷偷塞手機或地圖給他,這就是便利脫逃。法律用「縱放」和「便利」兩個詞涵蓋了主動放走和被動協助兩種模式,最重三年以下。如果你是用破壞設備或強暴脅迫的方式,刑度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但這條也留了一道人性的後門: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便利脫逃罪,可以減刑。立法者知道你不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兒子、配偶被抓走而完全無動於衷,所以在法條裡留了一條呼吸的縫。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62 條規範縱放及便利脫逃罪,處罰未具公務員身分而協助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行為,依手段(單純協助、破壞械具或暴力、聚眾)分三級加重,第五項對配偶與近親提供減刑通道,是妨害國家司法權罪章中兼顧人性與司法權威的核心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抓我去探望時偷塞東西給他,算犯罪嗎?

要看塞什麼東西和目的。塞食物、衣物屬於正常探望行為。但如果塞的是手機、工具、地圖、現金等可能協助脫逃的物品,就可能構成便利脫逃。就算你沒明說是要幫他逃,客觀上提供脫逃便利的物品就夠了。內行人提示:所有看守所的探望都有規定的可攜物品清單,超出清單的東西全部不要帶,連塞錢都不要。想幫忙就走合法程序匯錢到被收容人帳戶。

Q2親屬減刑的範圍是哪些人?朋友不算嗎?

第五項明確寫: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五親等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等。三親等姻親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叔伯等。朋友、同居人(未登記)、乾哥乾妹全部不算。內行人提示:法律上的親等計算跟民間認知不同,最好直接查戶政事務所的親等說明表,不要想當然爾。

Q3只是幫忙帶話給拘留中的朋友,這樣算嗎?

單純帶話問候通常不算。但如果帶的話內容是「外面已經準備好車子在後門等你」這種具體協助脫逃的訊息,即使你只是傳聲筒也可能成立。關鍵是你是否知道內容並願意傳達。內行人提示:任何親友被羈押期間,所有訊息往來都應該透過律師進行,這是最安全的方式。律師會見權是受保障的,律師也有職業倫理不會傳遞違法訊息。

Q4刑法 162 條是什麼罪?

縱放或便利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加重類型五年以下與聚眾類型最重無期徒刑。

Q5什麼叫縱放?什麼叫便利脫逃?

縱放是主動放人(如推開警察、開啟戒護門鎖),便利是被動協助(如夾帶工具、傳遞脫逃計畫訊息)。

Q6聚眾協助脫逃是什麼意思?

多人聚集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首謀或實際動手者最重無期徒刑,在場助勢者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Q7親屬減刑條款裡的親屬是誰?

配偶、五親等內血親(含父母子女兄弟祖父母叔伯堂表)、三親等內姻親(含配偶的父母兄弟叔伯)。朋友與未登記同居人不算。

Q8被指控刑法 162 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停止任何協助行為(含言語鼓勵)、申請戶籍謄本準備親屬減刑主張、委任律師評估屬於哪一項。

Q9親屬減刑要怎麼主張?

委任律師在量刑階段提出,附戶籍謄本或親等證明書,由法官審酌第五項是否適用。減刑不等於免罪。

Q10怎麼證明自己只是不知情?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釐清接觸時序、證明未知悉脫逃計畫內容。本罪須有故意,純粹過失不構成。

Q11如果不小心已經幫忙了怎麼辦?

主動投案 + 坦承 + 委任律師爭取緩刑或減刑,加上親屬條款可能爭取到緩刑而非實際入監。

Q12刑法 162 vs 163 公務員縱放差在哪?

162 適用一般人三年以下有親屬減刑,163 適用職務上負看守責任的公務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無減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適用對象刑度起點親屬減刑
刑法 162 縱放便利脫逃一般人(非公務員)三年以下(第一項)有(第五項,限第一項便利脫逃)
刑法 163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負看守責任之公務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 164 藏匿人犯一般人(脫逃後階段)二年以下有(第 167 條另定)

適用對象

刑法 162 縱放便利脫逃
一般人(非公務員)
刑法 163 公務員縱放
職務上負看守責任之公務員
刑法 164 藏匿人犯
一般人(脫逃後階段)

刑度起點

刑法 162 縱放便利脫逃
三年以下(第一項)
刑法 163 公務員縱放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 164 藏匿人犯
二年以下

親屬減刑

刑法 162 縱放便利脫逃
有(第五項,限第一項便利脫逃)
刑法 163 公務員縱放
刑法 164 藏匿人犯
有(第 167 條另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100 条(逃走援助)
韓國형법 제147조(도주원조)
中國刑法第 316 條第 2 款(私放在押人員罪非公務員教唆犯)
德國StGB § 120(Gefangenenbefrei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4-32(aide à l'évasion)
美國18 U.S.C. § 752(Aiding or assisting escap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脫逃罪名詞
(0231031 制定)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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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2 條規定:「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