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 320–3245

320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
  1.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