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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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意圖犯(目的犯);欠缺意圖者非竊盜(使用竊盜-誤以為該動產為自己的,僅有侵權行為)
coffe0258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普通竊盜
catherinrin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實務上,竊盜罪要件「秘密」、「和平」等,只是通常的現象,並非法律上定義。
l322315458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未得他人同意 破壞他人持有 建立自己持有
l322315458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不法所有意圖➡️據為己有(以所有權人地位自居)
7878love5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電磁紀錄」不屬於動產,可以無限複製,不符合此消彼長的本質
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竊佔性質:
§320第2項竊占罪本刑五年,爰依§80第1項2款,追訴時效應以何為起算追訴時效。
實務見解:「即成犯」,犯之即成犯罪。
學說見解:「繼續犯」,不法狀態之久暫。
本條2項刑度五年,爰§80第1項2款,追訴時效10年,依實務見解,犯之即成犯罪。若犯罪之成立依實務見解10年間未經追訴,恐有罹逾時效之疑慮;若依學說見解,狀態結束後起算追訴時效為妥適。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竊、搶只要著手即可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Wi-Fi也 算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故意」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法定刑(法律效果)
zzy456123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未經同意
破獲持有
建立持有
wteii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竊盜罪之著手:
(82年第2次刑庭決議)
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物色財物。
crab30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竊盜:未經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竊佔僅是佔有「利益」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既遂: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處於隨時可離去狀態。
最終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取得財物並非重點。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竊取 V.S 搶奪
⑴.竊取:未經持有支配者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持有支配,建立自己或他人之支配。
⑵.搶奪:趁他人不備或不及反應,施以不法腕力而掠取,將標的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二、不法所有
對取得之物無請求權,或該物未屆期或得抗辯之請求權;徜行為人就所得之物有即期且無抗辯權之請求權時,其行為即欠缺所有之不法而與構成要件不符。(109台上3421判決參照)
jackywbhuang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本罪之保護法益係所有權,故除了客觀上有破壞他人持有之行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即行為人有消極排斥他人所有並且積極將該物納入自己之財產之想法。始可認為行為人僭越原所有人之地位,侵害他人之所有權。
2、基於上述理由,學說上所稱之「使用竊盜」僅破壞他人之持有,但行為人尚有將物返還之主觀想法,不具所有意圖。因此不構成本罪。但得依民法第179條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向行為人請求返還使用利益。
lc0203290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保護對物之持有支配利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