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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9005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高爾夫球場管理問題與法務部主管業務有關部分

主旨

所詢高爾夫球場管理問題與本部主管業務有關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委員八十八年六月四日服研字第八八○六○一四號函副本。

二 本部對於高爾夫球場開發、經營所衍生之各項弊案,一向重視,本部所屬檢調機關早自民國八十一年間起,即陸續對可疑違法之高爾夫球場,就其申請設立程序及土地使用情形進行調查,惟因事涉偵查秘密,檢調機關在蒐證時並未對外發布新聞。此類案件偵辦之初,是由本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進行蒐證,嗣發現高爾夫球場申請設立、開發過程中,可能有主管機關公務員在審查高爾夫球場案件時,涉及違法情形,調查工作乃改由該局「廉政處」接辦。

三 本部除不斷利用各種場合,指示所屬檢、調人員應積極調查此類案件外,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分赴全國十七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察「肅貪執行小組」業務時,即指示小組成員對轄區內違法開發及違規營業之高爾夫球場,應注意有無涉及公務員貪瀆情事;本部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亦函促調查局密切注意有無違法事證,又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再函促所屬檢察機關,應主動調查轄區內高爾夫球場有無竊佔國有或其他公有土地情事。八十三年五月間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高爾夫球場專案小組」,以督導各地檢調機關偵辦此類案件,並按月統計偵辦情形。而本部亦於八十三年十月廿日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索取空照圖所發現之違法事證,發交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處,而該署於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高爾夫球場設立許可核准面積與最新航照判釋面積比對表」資料後,也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發交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四 截至八十八年五月底止,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因主動偵查或受理告發辦理此類案件,共計六十六個球場 (台北縣十一個、桃園縣十二個、新竹縣十二個、苗栗縣七個、台中縣五個、台中市一個、南投縣三個、彰化縣一個、嘉義縣二個、台南縣四個、高雄縣四個、屏東縣二個、花蓮縣一個、宜蘭縣一個。) 其中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已有三十八個高爾夫球場,起訴被告共五十九人,足以顯示本部偵辦此類案件之決心至為明確堅定。

五 過去社會上盛傳非法佔用公地之高爾夫球場負責人,只要向政府價購所佔用之土地,就可以免除法律上應負之責任,致民眾誤認政府有意縱容違法業者,嚴重影響政府威信,此即所謂「就地合法」之說法。惟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屬於「即成犯」,當竊佔行為完成時,即構成犯罪,行為人事後補救措施,對於原已成立之犯罪,並不生影響。因此,姑不論財政部要求非法佔用國有土地之高爾夫球場業者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核發「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並繳交佔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俾便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變更球場設立範圍,並於取得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案讓售該等國有土地之舉,僅屬行政措施,旨在輔導球場並將之納入正常管理,與犯罪成立與否無涉;縱違法開發使用公地之高爾球場負責人,果於事後向政府價購所竊佔之土地,就其原已成立之犯罪,並不生免責之效果,只要追訴權時效尚未消滅,檢察官經調查認證據充分者,乃應依法追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檢字第 9005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高爾夫球場管理問題與法務部主管業務有關部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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