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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章 刑事責任

§ 12–2413

1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15不作為犯
  1.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19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3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緊急避難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