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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緊急避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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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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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如果你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出現緊急危險,而做出必要的行為,就不會被處罰。但如果你的避難行為過度,那麼可能會減輕或免除你的刑罰。但如果你是公務員或有特殊職責的人,這個規定就不適用。 舉個例子,如果你看到一個人在游泳池裡溺水,你就可以跳進去救他,即使這樣可能會對你自己造成危險。這樣的行為是被允許的,因為你是為了避免他人的生命危險而行動。但如果你為了救人而過度地使用暴力,導致對方受傷,那麼你可能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