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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緊急避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necessity)而出於「不得已」(必要)之行為,不罰。 Exc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例如消防員)者,❌不適用之。 * 邊沁:重點是「結果」 vs 康德:重點是「義務」 🔵楊雲驊師: 一群人的命跟一個人的命沒有法益優先順序(生命絕對不可量化;pikuach nefesh) 🔵楊雲驊師: 強制抽血不可緊急避難(🥣釋字567人性尊嚴「絕對」不容侵犯;偏向康德義務論)
vi7856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前段:阻卻違法;但書:寬恕罪責 II.僅對負有特別義務者避免自己危難做限制,若是為了避免他人危難,則仍可主張緊急避難(ex.消防人員為了救火打破乙宅牆壁) 📌「危難」不限於立即的危險,持續性的危險也屬之;將來的侵害也可能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aquarius8129
6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但書: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2.特別義務:犧牲(甲消防員解救火場內的人乙,屋樑掉下來把乙當墊背,甲自己逃生)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得已」為重要要件
luckbuste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避難者不能具可歸責事由 2。無其他可行方法 3。利益衡平性 4。偶然避難非緊急避難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