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緊急避難)
-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2.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難而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過當者減免其刑,對危險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避免自身危難。
Q · 為了活命撞壞別人的東西,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24 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刑事上不罰。三大要件:(1)現在危難(2)不得已(3)法益權衡未過當。但第二項排除公務員、警消、醫護等對該危險有特別義務者主張避免自身危難。刑事不罰不代表民事不用賠,受害的無辜第三人仍可依民法第 150 條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走在路上,一輛失控的車衝過來,你本能地閃進旁邊的店家,撞破了玻璃門。店家損失三萬,你毫髮無傷。破壞別人的財物,正常來說要賠、甚至可能觸犯毀損罪。但刑法第24條說:在生死關頭,你為了活命而不得不做的事,不算犯罪。這就是緊急避難。它跟正當防衛(第23條)最關鍵的差別在這裡:正當防衛是對「打你的人」反擊,你打回去的對象就是侵害你的人;緊急避難是你把危險「轉嫁」到一個無辜的第三人身上。你沒有對付壞人,你是犧牲了旁邊無辜的人來救自己。所以法律對它的要求比正當防衛嚴格得多:必須是「不得已」,也就是你沒有其他更小傷害的選項了。而且,如果你是消防員、警察、醫護人員這類有特別義務的人,面對自己的危險時不能用這條。社會付你薪水,就是買你在危難時不能先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4 條為緊急避難條文,建立刑事責任之阻卻違法/責任事由:行為人面臨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現在緊急危難,在無其他更小傷害替代方案的「不得已」前提下,將危險轉嫁至無辜第三人之行為不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排除對該危險有特別義務之公務員或業務人員避免自身危難之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緊急避難是什麼?▾
刑法 24 條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難而不得已的行為不罰,是阻卻違法/責任事由。
Q2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是反擊侵害你的人;緊急避難是把危險轉嫁給無辜第三人。後者門檻嚴格得多,要證明「不得已」。
Q3緊急避難要怎麼主張?▾
證明三要件:(1)有現在緊急危難(2)出於不得已無其他選擇(3)造成損害與避免危險成比例。
Q4什麼叫「不得已」?▾
你已試過或想過所有其他方法,確認沒有更小傷害的替代方案,才符合不得已要件。
Q5緊急避難刑事不罰那民事呢?▾
民事仍可能要賠。被害無辜第三人可依民法第 150 條請求損害賠償,兩條軌道平行。
Q6為什麼公務員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第二項規定,對該危險有特別義務者(消防員、警察、醫護)不能以避免自身危難為由免罰。
Q7避難過當會怎麼樣?▾
造成的損害遠超過避免的危害時構成避難過當,刑罰得減輕或免除,但不能完全免責。
Q8幫朋友避難算不算緊急避難?▾
算。第 24 條明文「避免他人」的危難也適用,不需要是危難當事人才能主張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columns | rows |
|---|---|---|
| 三種阻卻違法事由比較 | [ "項目", "正當防衛(§23)", "緊急避難(§24)", "依法令行為(§21)" ] | [ [ "針對對象", "侵害源本身(壞人)", "無辜第三人", "依法執行職務時" ], [ "核心要件", "現在不法侵害 + 防衛意思", "現在緊急危難 + 不得已 + 法益權衡", "有法令依據" ], [ "「不得已」要求", "不要求", "嚴格要求", "不要求" ], [ "特別義務排除", "無", "公務/業務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24 II)", "本身就是執行義務" ], [ "過當效果", "得減免其刑", "得減免其刑", "不罰" ], [ "民事責任", "通常無", "民法 §150 仍可能賠償", "通常無"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