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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358–3636

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60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62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