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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1 條(加重其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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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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