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1 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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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61 條規定,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無故入侵、取得刪改電磁紀錄、干擾設備等罪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Q · 登入政府系統看一下沒下載資料,會被加重處罰嗎?
依刑法第 361 條,只要行為客體是公務機關的電腦或相關設備,犯第 358 至 360 條之罪即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公務機關範圍依個資法第 2 條認定,涵蓋中央地方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及受託行使公權力者。重點在於:不需實際竊取機密或癱瘓系統,光是「無故登入」那一下,加重條款即同時啟動。
白話解讀
你以為駭客攻擊政府機關才是大事,自己手賤點進某個公務機關後台戳一下「只是看看」沒什麼?這條就是專門等你這種人的。刑法第358、359、360條本來就處罰無故入侵電腦、取得刪改他人電磁紀錄、干擾電腦設備。一般人犯這些罪,最重五年。但只要你動的那台電腦屬於「公務機關」(戶政、稅捐、警政、健保、市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都算),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同樣一個動作,打進朋友的 Line 和打進市政府的系統,法律看你的眼光完全不同。重點來了:不用你真的偷到機密、不用你真的癱瘓系統,光是「無故登入」那一下,加重條款就已經啟動。很多大學生因為好奇心試了一下學校成績系統,一夕之間從學生變被告,就是栽在這條。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61 條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加重規定,並非獨立罪名。當行為人對公務機關(含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等)的電腦或相關設備,犯第 358 條無故入侵、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改電磁紀錄、第 360 條無故干擾設備之罪時,依本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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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61 條是什麼?▾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加重規定,對公務機關電腦犯 358 至 360 條之罪加重二分之一。
Q2公務機關電腦包含公立學校嗎?▾
包含。依個資法第 2 條,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都算公務機關。
Q3沒偷資料只登入會被加重嗎?▾
會。第 358 條處罰無故入侵本身,加重條款同步啟動,不以損害為要件。
Q4刑法 361 加重後刑度多重?▾
視基礎罪名:358、360 由三年以下加重至四年六月以下;359 由五年以下加重至七年六月以下。
Q5白帽駭客驗證政府漏洞會觸法嗎?▾
會。台灣無善意研究免責,未經書面授權的進入即成立並加重。
Q6刑法 361 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依第 363 條,僅 358、359、360 對配偶等特定關係屬告訴乃論,公務機關態樣由檢方依職權偵辦。
Q7離職後登入舊政府標案系統算犯罪嗎?▾
算。僱傭關係結束授權即終止,再登入屬無故入侵並加重。
Q8用同學帳號幫忙選課(國立大學)會被告嗎?▾
會。國立大學屬公務機關,無故使用他人帳密入侵即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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