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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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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62為360之不罰後行為(為前行為的延伸、加深前行為的侵害),僅論360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若同時有362,與362為前後行為,不罰後行為,僅論360 ———————————————— 若後行為 1.為前行為的延伸 2.且為加深前行為的侵害 →不罰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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