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處罰無故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DDoS 攻擊是典型適用情形。
Q · 我沒有入侵對方電腦,只是從外面打流量,會犯法嗎?
會。不必入侵,讓對方電腦跑不動就可能成立
依刑法第 360 條,重點不是「有沒有進去」,而是「有沒有無故干擾並致生損害」。DDoS、封包洪流、惡意洗版這類「不登入但讓系統癱瘓」的行為正是本條設計對象。三要件:無故(未經授權)、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三者齊備即成立,最高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可能從沒想過自己會跟「駭客罪」有關。但這條的範圍比你想的寬。找一個免費的「壓力測試工具」對競爭對手的網站發動 DDoS,你是駭客。不爽前公司,寫個腳本每秒對他們客服系統送一千個假請求,你是駭客。甚至你只是參加網路上某個「一起去洗版某網站」的揪團,點一下按鈕,你也可能是駭客。這條不要求你「侵入」電腦,不要求你「偷資料」,它處罰的是「干擾電腦正常運作」這件事本身。門檻低得嚇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萬以下罰金。而且因為是「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方甚至不用證明具體損失多少錢,只要服務中斷、使用者受影響,就成立了。
刑法第 360 條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的干擾電腦罪,處罰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其特徵是不以「入侵」或「取得資料」為要件,而是針對干擾系統正常運作本身,典型適用於阻斷服務攻擊(D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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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頻率和影響。正常頻率的爬蟲、對方網站運作正常,不構成本條。但每秒數百請求讓對方伺服器變慢或當機,符合「干擾」要件,加上未授權即「無故」,再加上服務受影響即「致生損害」,三要件齊備即成立。內行人提示:合法爬蟲鐵則是遵守 robots.txt、設合理 rate limit、優先用官方 API,做到了即使被告也有強力防禦基礎。
有,且比想像高。即便公司內部授權,測試範圍若超出授權書載明系統,逾越部分即屬無故;測試導致服務中斷、涉及第三方使用者受影響亦可能構成損害。內行人提示:授權書必須具體寫明目標系統清單、測試方法、時間窗口與緊急中止機制,含糊的「授權進行資安測試」沒有保護力。
算,而且是共同正犯。不必自寫攻擊程式,只要明知行動目的是癱瘓對方、按下執行或提供電腦參與,即直接參與犯罪。內行人提示:發起者是教唆犯、提供工具者是幫助犯、按按鈕者是正犯,沒有人是單純旁觀者。
干擾電腦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致生損害即成立,不必入侵或竊取資料。
客觀上造成公眾或特定人損害,例如服務中斷、使用者受影響,不必證明具體損失金額。
以大量流量讓對方系統癱瘓,符合刑法 360 條無故干擾電腦設備致生損害的典型態樣。
358 要無故「入侵」他人電腦;360 不必入侵,只要無故「干擾」系統運作致生損害。
保全 log、封包與來源 IP 加時間戳 → 量化損害 → 向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報案,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提出未授權證明、攻擊流量特徵、來源 IP 與系統異常紀錄;正規測試方則以書面授權書反證。
服務中斷營業損失、處理人力與系統復原費、聲譽損害,併同民法 184 提民事賠償。
刑事報案不需裁判費,刑附民免裁判費但限犯罪所生損害;另行民事訴訟則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
358 入侵、359 竄改電磁紀錄、360 干擾運作;DDoS 不入侵不竄改,落在 360。
| item | key_point | penalty |
|---|---|---|
| 刑法 358 入侵電腦罪 | 無故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或利用漏洞「入侵」他人電腦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 359 變更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 360 干擾電腦罪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致生損害(不必入侵)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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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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