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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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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10 6),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正當理由? 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 🥣實務:358、359想像競合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故: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所謂的「正當理由」,要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調查是否通姦-X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0 VI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可透過電腦設備編輯、儲存、處理等具有一定的可再見性,而電腦在讀取、傳輸電磁紀錄的過程,原有的電池紀錄的檔案內容可隨時複製不減損。
cice821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認應與358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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