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9 條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行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為構成要件關鍵。
Q · 離職前把公司資料拷到隨身碟,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359 條,未經授權「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在「無故」二字:有正當理由(職務授權、書面同意、系統管理權限)才不啟動。離職員工把客戶名單複製到私人裝置,即使原檔還在,也已構成「取得」。
白話解讀
你手機裡的照片、公司電腦裡的報價單、雲端硬碟裡的客戶名單,這些東西在法律上叫「電磁紀錄」。359條說的是: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跑去拿走、刪掉、或竄改這些資料,而且真的造成損害,最重關五年。注意三個動詞各有各的殺傷力。「取得」不是只有複製貼上,你偷偷把別人的檔案寄到自己信箱,就算原檔還在,你已經「取得」了。「刪除」最直覺,把人家的東西弄不見。「變更」最陰險,你沒刪,但你改了內容,對方打開檔案看到的是被動過手腳的版本,可能拿著錯誤數據去做決策。而「無故」這兩個字是整條的開關:你有正當理由(系統管理員依權限操作、法院授權的數位鑑識),這條就不啟動。沒有正當理由,不管你的動機多「善意」,構成要件就齊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9 條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核心罰則,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行為。三個動詞各自獨立成罪,「無故」(欠缺正當理由)為構成要件的開關,保護法益為個人對數位資料的支配與控制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59 條是什麼?▾
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離職帶走公司資料會被告嗎?▾
若無書面授權而複製他人管理的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可能構成。
Q3只是看了沒改也算嗎?▾
「取得」即可成立,下載、轉寄、截圖都可能構成,不需修改或刪除。
Q4刑法 359 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 363 條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六個月。
Q5公司可以隨便看員工電腦嗎?▾
未事先告知或無資安政策授權的私自存取,特定情境可能觸法。
Q6刪除前任的雲端照片犯法嗎?▾
儲存空間屬對方者,分手後無權限刪除即可能構成無故刪除。
Q7刑法 359 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截圖系統 log、最後修改時間、異常登入通知,避免被覆蓋。
Q8刑法 359 追訴時效多久?▾
追訴權時效 20 年,但伺服器 log 通常只留 30-90 天,須盡速報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58 | art_359 | art_360 |
|---|---|---|---|
| 保護對象 | 電腦系統(入侵) | 電磁紀錄(資料) | 電腦運作(干擾) |
| 行為態樣 | 輸入帳密/破解保護/利用漏洞入侵 |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
| 致生損害要件 | 不需 | 需致生損害 | 需致生損害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