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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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59 條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行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為構成要件關鍵。
Q · 離職前把公司資料拷到隨身碟,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359 條,未經授權「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在「無故」二字:有正當理由(職務授權、書面同意、系統管理權限)才不啟動。離職員工把客戶名單複製到私人裝置,即使原檔還在,也已構成「取得」。
白話解讀
你手機裡的照片、公司電腦裡的報價單、雲端硬碟裡的客戶名單,這些東西在法律上叫「電磁紀錄」。359條說的是: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跑去拿走、刪掉、或竄改這些資料,而且真的造成損害,最重關五年。注意三個動詞各有各的殺傷力。「取得」不是只有複製貼上,你偷偷把別人的檔案寄到自己信箱,就算原檔還在,你已經「取得」了。「刪除」最直覺,把人家的東西弄不見。「變更」最陰險,你沒刪,但你改了內容,對方打開檔案看到的是被動過手腳的版本,可能拿著錯誤數據去做決策。而「無故」這兩個字是整條的開關:你有正當理由(系統管理員依權限操作、法院授權的數位鑑識),這條就不啟動。沒有正當理由,不管你的動機多「善意」,構成要件就齊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9 條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核心罰則,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行為。三個動詞各自獨立成罪,「無故」(欠缺正當理由)為構成要件的開關,保護法益為個人對數位資料的支配與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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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職時把自己做的簡報、企劃案帶走,真的會被告嗎?▾
要看兩件事:第一,檔案是用公司設備、公司帳號、在上班時間製作的嗎?如果是,智慧財產權可能屬於公司(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著作)。第二,你帶走的方式是什麼?用公司信箱寄到私人信箱,系統都有紀錄。內行人提示:離職前跟公司書面確認哪些資料可以帶走,這份書面就是你的正當理由;沒有它,事後說「我以為可以」幾乎沒有防禦力。
Q2朋友借我電腦用,我偷看了他的 LINE 對話紀錄,這算犯罪嗎?▾
如果只是打開來看,可能構成第358條的無故入侵(LINE 帳號有密碼保護,即使自動登入狀態)。如果你截圖或轉傳了對話內容,就是359條的「取得」,兩條可能同時成立。內行人提示:這類案件最常出現在伴侶間想抓出軌證據而翻手機,就算抓到證據,能不能在離婚訴訟用是一回事,你自己先犯了刑法又是另一回事,得不償失。
Q3我是工程師,不小心刪了同事的程式碼,這樣也犯法嗎?▾
「無故」是這條的開關。如果你有合法的系統存取權限,而且刪除是操作失誤不是故意的,就不構成本罪,但前提是你能證明這是意外。內行人提示:Git 的 commit 紀錄、操作時間點、你當時在處理的任務,都是證明非故意的客觀證據,這也是工程團隊嚴格使用版本控制的法律自保價值。
Q4刑法 359 條是什麼?▾
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核心罰則。
Q5什麼是電磁紀錄?▾
以電子、磁性等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的方式製成、供電腦處理的紀錄,例如檔案、照片、客戶名單、commit。
Q6「無故」是什麼意思?▾
欠缺正當理由的行為。有職務授權、書面同意、系統管理權限或法令依據就不算無故,本罪即不成立。
Q7刑法 359 跟 358 差在哪?▾
358 處罰「入侵」電腦系統不需致生損害;359 處罰對「電磁紀錄」的取得刪除變更且需致生損害。
Q8刑法 359 怎麼提告?▾
保全證據(截圖 log)→ 凍結嫌疑帳號 → 攜時間軸與截圖向警局報案提告,告訴乃論限六個月內。
Q9資料被刪除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截圖系統存取紀錄、最後修改時間、異常登入信,伺服器 log 通常只留 30-90 天。
Q10刑法 359 提告要花多少錢?▾
刑事告訴本身不需裁判費;若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免裁判費,委任律師費另計。
Q11被控刑法 359 怎麼抗辯?▾
舉證有正當理由(職務授權、書面同意、系統權限),或證明刪除為操作失誤非故意,並主動歸還刪除副本展現悔意。
Q12刑法 359 vs 營業秘密法 13 條哪個重?▾
離職帶走營業秘密可能同時觸犯兩者,營業秘密法刑度更重(最重五年、加重十年)且非告訴乃論部分態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58 | art_359 | art_360 |
|---|---|---|---|
| 保護對象 | 電腦系統(入侵) | 電磁紀錄(資料) | 電腦運作(干擾) |
| 行為態樣 | 輸入帳密/破解保護/利用漏洞入侵 |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
| 致生損害要件 | 不需 | 需致生損害 | 需致生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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