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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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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inyunbaby
1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單純搞破壞 vs. 為了錢 這是 §359 與 §339-3 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359 破壞電磁紀錄罪(妨害電腦使用) • 行為: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主觀意圖: 重點在**「損害」**(讓檔案消失、讓系統當機),而不是為了「賺錢」。 • 典型案例: • 不爽公司,離職前把電腦裡的客戶資料全刪了。 • 單純植入病毒讓對方電腦癱瘓。
b00a01422
8 months ago
339-3
chehao022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故取得 因詐欺而同意是否有效 區分該詐欺所取得之瑕疵屬於法益關聯性錯誤或動機錯誤 一律認定同意有瑕疵而無效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10 6),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正當理由? 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 🥣實務:358、359想像競合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故: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所謂的「正當理由」,要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調查是否通姦-X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 VI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可透過電腦設備編輯、儲存、處理等具有一定的可再見性,而電腦在讀取、傳輸電磁紀錄的過程,原有的電池紀錄的檔案內容可隨時複製不減損。
cice821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認應與358想像競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