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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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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59 條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行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為構成要件關鍵。

Q · 離職前把公司資料拷到隨身碟,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359 條,未經授權「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在「無故」二字:有正當理由(職務授權、書面同意、系統管理權限)才不啟動。離職員工把客戶名單複製到私人裝置,即使原檔還在,也已構成「取得」。

白話解讀

你手機裡的照片、公司電腦裡的報價單、雲端硬碟裡的客戶名單,這些東西在法律上叫「電磁紀錄」。359條說的是: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跑去拿走、刪掉、或竄改這些資料,而且真的造成損害,最重關五年。注意三個動詞各有各的殺傷力。「取得」不是只有複製貼上,你偷偷把別人的檔案寄到自己信箱,就算原檔還在,你已經「取得」了。「刪除」最直覺,把人家的東西弄不見。「變更」最陰險,你沒刪,但你改了內容,對方打開檔案看到的是被動過手腳的版本,可能拿著錯誤數據去做決策。而「無故」這兩個字是整條的開關:你有正當理由(系統管理員依權限操作、法院授權的數位鑑識),這條就不啟動。沒有正當理由,不管你的動機多「善意」,構成要件就齊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59 條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核心罰則,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行為。三個動詞各自獨立成罪,「無故」(欠缺正當理由)為構成要件的開關,保護法益為個人對數位資料的支配與控制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59 條是什麼?

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離職帶走公司資料會被告嗎?

若無書面授權而複製他人管理的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可能構成。

Q3只是看了沒改也算嗎?

「取得」即可成立,下載、轉寄、截圖都可能構成,不需修改或刪除。

Q4刑法 359 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 363 條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六個月。

Q5公司可以隨便看員工電腦嗎?

未事先告知或無資安政策授權的私自存取,特定情境可能觸法。

Q6刪除前任的雲端照片犯法嗎?

儲存空間屬對方者,分手後無權限刪除即可能構成無故刪除。

Q7刑法 359 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截圖系統 log、最後修改時間、異常登入通知,避免被覆蓋。

Q8刑法 359 追訴時效多久?

追訴權時效 20 年,但伺服器 log 通常只留 30-90 天,須盡速報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58art_359art_360
保護對象電腦系統(入侵)電磁紀錄(資料)電腦運作(干擾)
行為態樣輸入帳密/破解保護/利用漏洞入侵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致生損害要件不需需致生損害需致生損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61条の2(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及び供用)/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
🇰🇷 韓國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8조·제71조(정보통신망 침입·정보 훼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德國StGB § 303a(Datenveränderung)/§ 202a(Ausspähen von Dat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3-1 à 323-3(atteintes aux systèmes de traitement automatisé de données,loi Godfrain)
🇺🇸 美國18 U.S.C. § 1030(a)(5)(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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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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