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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 164–1674

164
  1.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165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