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7 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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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藏匿人犯或湮滅證據罪時,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 · 親人犯案我幫忙藏匿,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若犯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減免」不是「無罪」:行為仍違法,仍可能有前科紀錄與司法程序,只是法官可以選擇從輕量刑甚至完全免除刑罰。實務上同居伴侶不適用,必須有正式婚姻或法定親屬關係。
白話解讀
你哥犯了案在逃,半夜來敲你的門,渾身是血。你會怎麼做?法律上最「正確」的答案是報警。但立法者知道,要一個人親手把自己的兄弟送進牢房,這違反人性。所以刑法在這裡開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後門: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如果為了藏匿犯人或幫助脫逃犯而犯罪(第164、165條),法官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刑罰。注意,不是「無罪」,是「減免」。你的行為依然違法,但法律承認你的兩難,給了法官一把鑰匙去開輕判的門。這條藏在第10章深處的短短一行,是華人刑法「親親相隱」傳統在現代法典裡最後的遺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為親屬間犯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的減免規定。適用對象限於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裁量,並非當然免除。本條承襲華人傳統「親親相隱」思想,體現國家刑罰權與家庭倫理之間的價值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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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間藏匿犯人會被判刑嗎?▾
會成立刑法 164 條藏匿人犯罪,但配偶、五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可依刑法 167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Q2五親等怎麼算?▾
父母子女一親等、兄弟姊妹及祖孫二親等、伯叔姑舅姨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堂表兄弟姊妹之子女五親等。
Q3同居伴侶適用刑法 167 條嗎?▾
不適用。本條限「配偶」,未正式登記結婚的同居伴侶不在保護範圍,即使同居十年也一樣。
Q4「減輕或免除」差在哪?▾
減輕指法官在法定刑度範圍內降低刑期、免除則是完全不執行刑罰但仍有犯罪事實認定。兩者均屬法官裁量。
Q5三親等姻親範圍多大?▾
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一至二親等姻親),加上配偶的伯叔姑舅姨(三親等姻親)。
Q6主動藏匿跟被動讓他住差在哪?▾
主動換手機、買機票、偽造身分屬於積極藏匿,量刑較重;單純讓親人住宿屬於消極協助,更易適用免除其刑。
Q7訴訟時要怎麼主張刑法 167 條?▾
偵訊階段就帶戶籍謄本或親屬關係證明到場,明確主張本條適用,請律師在起訴前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Q8親屬拒絕證言權跟這條有關嗎?▾
兩者法理相通,都源自親屬不相害的價值。刑訴法 180 條給程序權(可拒絕作證)、刑法 167 條給實體權(減免刑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適用刑法 167 條 | 不適用刑法 167 條 |
|---|---|---|
| 親屬範圍 | 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 同居伴侶、六親等以上血親、四親等以上姻親、訂婚未結婚者 |
| 法律效果 | 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官裁量) | 依第 164、165 條本刑處罰(無折扣) |
| 前科紀錄 | 仍有犯罪認定(除非緩起訴或不起訴) | 依判決結果留下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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