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7 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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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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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藏匿人犯或湮滅證據罪時,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 · 親人犯案我幫忙藏匿,會被判刑嗎?
會成立犯罪,但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配偶適用刑法 167 條減免
依刑法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若犯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減免」不是「無罪」:行為仍違法,仍可能有前科紀錄與司法程序,只是法官可以選擇從輕量刑甚至完全免除刑罰。實務上同居伴侶不適用,必須有正式婚姻或法定親屬關係。
深度解讀
你哥犯了案在逃,半夜來敲你的門,渾身是血。你會怎麼做?法律上最「正確」的答案是報警。但立法者知道,要一個人親手把自己的兄弟送進牢房,這違反人性。所以刑法在這裡開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後門: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如果為了藏匿犯人或幫助脫逃犯而犯罪(第164、165條),法官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刑罰。注意,不是「無罪」,是「減免」。你的行為依然違法,但法律承認你的兩難,給了法官一把鑰匙去開輕判的門。這條藏在第10章深處的短短一行,是華人刑法「親親相隱」傳統在現代法典裡最後的遺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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