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藏匿人犯或湮滅證據罪時,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 · 親人犯案我幫忙藏匿,會被判刑嗎?
會成立犯罪,但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配偶適用刑法 167 條減免
依刑法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若犯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注意是「減免」不是「無罪」:行為仍違法,仍可能有前科紀錄與司法程序,只是法官可以選擇從輕量刑甚至完全免除刑罰。實務上同居伴侶不適用,必須有正式婚姻或法定親屬關係。
你哥犯了案在逃,半夜來敲你的門,渾身是血。你會怎麼做?法律上最「正確」的答案是報警。但立法者知道,要一個人親手把自己的兄弟送進牢房,這違反人性。所以刑法在這裡開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後門: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如果為了藏匿犯人或幫助脫逃犯而犯罪(第164、165條),法官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刑罰。注意,不是「無罪」,是「減免」。你的行為依然違法,但法律承認你的兩難,給了法官一把鑰匙去開輕判的門。這條藏在第10章深處的短短一行,是華人刑法「親親相隱」傳統在現代法典裡最後的遺跡。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為親屬間犯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的減免規定。適用對象限於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裁量,並非當然免除。本條承襲華人傳統「親親相隱」思想,體現國家刑罰權與家庭倫理之間的價值張力。
會成立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人犯罪,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是兄弟(二親等血親),第 167 條讓法官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實務上很多案件判免刑。內行人提示:關鍵是「主動」還是「被動」。單純讓他住跟主動幫他換手機、買機票、偽造身分,在法官眼裡是完全不同的劇本,後者就算有這條保護也可能被實際判刑。
有。四親等血親在五親等之內,適用本條減免。但如果是六親等以外的遠房親戚,就不適用了。內行人提示:親等怎麼算很多人搞不清楚,簡單記:父母子女一親等,兄弟姊妹祖孫二親等,伯叔姑舅姨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不確定就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親屬系統表,這是法庭上最硬的證據。
不算。本條明確限定「配偶」,沒結婚就沒有適用空間,同居十年也一樣。這是很多人踩的坑。內行人提示:這個界線會造成很殘酷的結果。同樣幫對方藏匿,結婚的那對免刑,沒結婚的那對實刑,只因為有沒有一張紙。近年學界一直在討論要不要擴及有家屬關係的同居人,但目前法條沒改。
親屬間犯藏匿人犯罪或湮滅證據罪時,法官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特別規定,是「親親相隱」傳統在現代刑法的遺跡。
配偶(須正式登記結婚)、五親等內血親(到堂表兄弟姊妹之子女)、三親等內姻親(到配偶的伯叔姑舅姨)。
源自《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華人傳統法理,承認家人間互相隱匿犯罪不應與一般人同罪。
為了幫助犯人逃避追訴或處罰而實施積極或消極行為,包含提供住宿、隱匿身分、湮滅證據等。
偵訊一開始就帶戶籍謄本或親屬關係證明,明確主張本條適用,請律師爭取偵查階段不起訴。
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行為樣態證據(區分主動藏匿 vs 消極協助)+ 家屬情感連結佐證。
本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減免後可能緩刑、罰金、甚至完全免除其刑。
偵查階段律師費約 5-10 萬,審判一審 8-15 萬,二審加價 50%。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
167 是實體法(減免刑罰)、180 是程序法(拒絕作證權)。兩者法理相通但作用層次不同,可同時主張。
| feature | 適用刑法 167 條 | 不適用刑法 167 條 |
|---|---|---|
| 親屬範圍 | 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 同居伴侶、六親等以上血親、四親等以上姻親、訂婚未結婚者 |
| 法律效果 | 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官裁量) | 依第 164、165 條本刑處罰(無折扣) |
| 前科紀錄 | 仍有犯罪認定(除非緩起訴或不起訴) | 依判決結果留下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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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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