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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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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kerface62007
2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犯社會秩序法或其他行政法令,非本罪之犯人。 藏匿,係指收容隱蔽,使偵查機關不易發覺之行為,如提供藏身處所。 使之隱蔽,指藏匿以外之方式,使其得躲避偵查機關之搜查追捕之行為,如指引逃亡路線、資助逃亡費用。
pokerface62007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三五):「刑法第164條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故只須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均為犯人。 ________我是分隔線 藏匿是指使人難以發現犯人之行為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頂替罪為己手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犯罪人教唆藏匿或頂替行為不成立此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 *本罪之主體為犯罪者以外之人。 *配偶、五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犯本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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