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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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4 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使其隱避,處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頂替真凶亦同。
Q · 讓被通緝的朋友在家住一晚會犯什麼罪?
刑法 164 條藏匿人犯,2 年以下徒刑
依刑法第 164 條第一項,藏匿犯人、脫逃人或使其隱避,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要件是「明知對方為刑事犯人或脫逃人」加上「提供藏匿處所或使之隱避的行為」。不需要參與對方原本的犯罪,獨立構成本罪。第二項頂替犯(替真凶承擔罪責)同樣處罰。
深度解讀
朋友半夜打電話來,聲音發抖:「我出事了,警察在找我,能不能在你家躲一晚?」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義氣」。但你不知道的是,打開那扇門的那一秒,你就從「朋友」變成了刑法第 164 條的被告。這條罪不要求你參與他原本的犯罪,不要求你知道他做了什麼,只要你知道他是被通緝或被逮捕後脫逃的人,還讓他躲在你家、幫他買便當、送他去車站,就構成藏匿人犯。第二項更狠:就算你沒藏他,只是幫他「頂罪」去警局自首說「人是我殺的」,一樣兩年以下。很多人以為頂替是在幫朋友,法律上你是在妨害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代價自己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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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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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