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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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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4 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使其隱避,處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頂替真凶亦同。

Q · 讓被通緝的朋友在家住一晚會犯什麼罪?

刑法 164 條藏匿人犯,2 年以下徒刑

依刑法第 164 條第一項,藏匿犯人、脫逃人或使其隱避,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要件是「明知對方為刑事犯人或脫逃人」加上「提供藏匿處所或使之隱避的行為」。不需要參與對方原本的犯罪,獨立構成本罪。第二項頂替犯(替真凶承擔罪責)同樣處罰。

深度解讀

朋友半夜打電話來,聲音發抖:「我出事了,警察在找我,能不能在你家躲一晚?」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義氣」。但你不知道的是,打開那扇門的那一秒,你就從「朋友」變成了刑法第 164 條的被告。這條罪不要求你參與他原本的犯罪,不要求你知道他做了什麼,只要你知道他是被通緝或被逮捕後脫逃的人,還讓他躲在你家、幫他買便當、送他去車站,就構成藏匿人犯。第二項更狠:就算你沒藏他,只是幫他「頂罪」去警局自首說「人是我殺的」,一樣兩年以下。很多人以為頂替是在幫朋友,法律上你是在妨害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代價自己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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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