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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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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規範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刑事案件證據,最重兩年徒刑;湮滅自己案件之證據不罰。

Q · 幫朋友刪掉跟刑案有關的對話紀錄會犯什麼罪?

刑法 165 條湮滅證據罪,最重兩年

依刑法第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三要件:對象限他人案件、客體須與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有關、行為含使證據暫時或永久無法使用。第 166 條規定他人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深度解讀

一個場景:你朋友酒駕撞了人,跑來你家哭。你看到他車上的行車記錄器,為了幫他,你把記憶卡抽出來丟進水裡。那一秒,你以為你在「幫朋友銷毀不利證據」,法律上你剛剛成為第 165 條的被告,而且這條罪跟朋友的酒駕完全獨立,不管他最後判不判,你自己就要吃兩年以下。這條罪保護的不是「物品」,是國家查明真相的能力。重點是「關係他人」:你湮滅的必須是別人案件的證據,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算這條(因為法律不強人所難到要你自己交出把柄)。但你只要一動手幫別人,這道保護傘就消失了。更要命的是,偽造和變造的門檻比你想的低:修改一張對帳單的日期、P 圖改掉一個時間戳、在證人面前把監視器影片快轉掉幾秒,都可能落進這條的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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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