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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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規範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刑事案件證據,最重兩年徒刑;湮滅自己案件之證據不罰。
Q · 幫朋友刪掉跟刑案有關的對話紀錄會犯什麼罪?
刑法 165 條湮滅證據罪,最重兩年
依刑法第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三要件:對象限他人案件、客體須與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有關、行為含使證據暫時或永久無法使用。第 166 條規定他人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深度解讀
一個場景:你朋友酒駕撞了人,跑來你家哭。你看到他車上的行車記錄器,為了幫他,你把記憶卡抽出來丟進水裡。那一秒,你以為你在「幫朋友銷毀不利證據」,法律上你剛剛成為第 165 條的被告,而且這條罪跟朋友的酒駕完全獨立,不管他最後判不判,你自己就要吃兩年以下。這條罪保護的不是「物品」,是國家查明真相的能力。重點是「關係他人」:你湮滅的必須是別人案件的證據,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算這條(因為法律不強人所難到要你自己交出把柄)。但你只要一動手幫別人,這道保護傘就消失了。更要命的是,偽造和變造的門檻比你想的低:修改一張對帳單的日期、P 圖改掉一個時間戳、在證人面前把監視器影片快轉掉幾秒,都可能落進這條的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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