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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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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被告於訴訟上之緘默權、無罪推定與不自證己罪均屬「消極」之不作為,若行為人「積極」教唆他人為自己為偽證,仍可成立166之教唆犯。
pokerface62007
10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所謂「案件之證據」,實務認為不包括尚未開始偵查程序之案件的證據。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tampering with evidence)「🥷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湮滅刑事證據罪
nemesis16
a year ago
湮滅刑事證據罪
teresa1129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案件」,依學說見解,認為指開始偵查程序之案件;學說則認應指與犯罪成立有關之事實。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罰自己湮滅者:因無期待可能性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為行為犯,不以結果發生為要件。 *己手犯。 *犯罪之主體為犯罪以外之人。 *於裁判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配偶、五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犯本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chichi1206
4 years ago
須為已開始偵查之案件 犯人本人不成罪 111111111111111111111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