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以供法官辦理案件時參考
主旨
為因應刑事訴訟鑑定新制施行,檢送「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1 份,請轉知辦理刑事案件之庭長、法官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19 ,業經總統於 112 年 12 月 15 日公布,其中第 206 條第 4 項、第 5 項、第 208 條、第 211 條之 1 等規定自公布後 5 個月(即 113 年 5 月 1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鑑於上開修正為鑑定制度之重大變革,為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本院自113 年 1 月 23 日起邀集審、檢、辯、學、鑑定機關及主管部會代表,先後召開 4 次「刑事訴訟鑑定新制諮詢會議」,經本院彙整各界意見後,提供旨揭問答集供參,俾利實務運作。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毋庸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均請查照)、本院資訊處(請增列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