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 Q3-1、A3-1)
主旨
修正「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 Q3-1、A3-1)1 份,請轉知辦理刑事案件之庭長、法官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3 年 5 月 1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0201040 號函諒達。二、考量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機關鑑定時,如揭露為該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者之身分資訊,恐生鑑定實施之障礙情形,擬新增 Q3-1、A3-1 ,並提供修正後之旨揭問答集供參,俾利實務運作。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毋庸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均請查照)、本院資訊處(請增列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0201040 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