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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 271–2767

271普通殺人罪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74
  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75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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