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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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規範普通殺人罪,既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未遂與預備犯均罰,預備犯處二年以下。
Q · 殺人未遂跟既遂的刑度差多少?預備也要罰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三項刑度:第一項既遂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未遂犯刑度同既遂但法官「得」減輕(注意是「得減」不是「應減」,減不減看情節);第三項預備犯獨立處罰,最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階段差距巨大,從預備到未遂可能差 10 年以上,從未遂到既遂可能走向死刑。律師在偵查階段協助建構動機敘事和證據呈現,往往決定走向哪一個階段。
白話解讀
這是刑法分則「侵害個人法益」整個體系的第一條,也是台灣少數還保有死刑的條文之一。它看起來簡單到殘酷:殺了人,最輕十年起跳,最重死刑。但這條真正的重量不在字面,在每一個字背後的「例外」和「解釋空間」。什麼叫「殺人」?故意殺的是本條,不小心撞死的是過失致死(第276條);情緒失控在義憤下殺人的可能是第273條,被害人自己要求的「安樂死」是第275條。而且第三項把「預備犯」也獨立處罰:你還沒開始動手,只是買了凶器、規劃路線,就已經是犯罪。這是刑法極少數處罰預備犯的條文之一,因為生命一旦失去無法挽回,立法者選擇把防線拉到最前面。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為侵害個人法益章中「殺人罪」的第一條,建立普通殺人罪三項刑度結構:既遂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同罪可減;預備犯獨立處罰兩年以下,是刑法極少數處罰預備犯的條文之一。本條與第 272 條(殺尊親屬)、第 273 條(義憤殺人)、第 275 條(加工自殺)構成台灣對生命法益的完整刑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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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致死差在哪?▾
差別在主觀意圖:你下手時想殺死對方還是只想傷害。實務上法院會從「下手部位」(有無攻擊要害)、「使用工具」(有無致命性)、「攻擊次數」(有無持續攻擊)、「當下言語」等綜合判斷。刑度差距巨大:殺人未遂從十年起跳,傷害致死七年以上。內行人提示:在筆錄階段如何描述當下想法,直接影響這個定性,這也是為什麼沒有律師絕對不要做筆錄。
Q2預備犯罪真的會被判嗎?證據怎麼認定?▾
會。本條第三項明確處罰預備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證據通常是:購買凶器的紀錄、踩點的行車紀錄、計畫書或通訊中的具體規劃、對特定被害人的跟蹤行為。光是「想」不算預備,必須有「客觀可辨識的準備行為」。內行人提示:很多預備案件是從其他案件衍生出來的(警方查別的事情順便發現),所以在其他案件的偵查中也要小心相關通訊紀錄的揭露。
Q3自首可以少判多少?▾
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注意是得減不是應減)。實務上殺人案自首如果配合調查、態度誠懇,通常會從死刑降到無期徒刑、從無期降到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關鍵是必須是「真正的自首」: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告知,並願意接受裁判。已經被通緝再去投案不算自首,算自動到案。內行人提示:自首的時機和方式都要精準,最好在律師協助下進行,避免自首不成反而被認定為畏罪逃亡未果。
Q4刑法第 271 條是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侵害生命法益的核心條文,建立普通殺人罪三項刑度:既遂處死刑/無期/10 年以上、未遂同罪可減、預備犯獨立處罰 2 年以下。
Q5預備殺人罪是什麼?要有什麼證據?▾
犯罪實行前的準備行為,需有客觀可辨識的準備(買凶器、踩點、計畫書),光是「想」不算。本條第 3 項是刑法極少數獨立處罰預備犯的條文。
Q6什麼叫殺人未遂?▾
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下刀但對方獲救、開槍但子彈未命中要害。刑度同既遂但法官得減輕。
Q7刑法 271 跟 272 加重殺人差在哪?▾
271 是一般人為客體,272 是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時加重刑度二分之一,最重死刑。
Q8殺人罪被告第一時間怎麼辦?▾
1. 絕對不要在沒有律師陪同下做任何筆錄;2. 立刻找熟悉重大刑案的律師(執業 10+ 年);3. 第一次筆錄的措辭和動機描述會跟著整個訴訟,是決勝關鍵。
Q9殺人案被害者家屬怎麼提附帶民事?▾
依刑訴法第 487 條,在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在同一程序中追究刑責和求償,可請求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Q10殺人案自首怎麼操作才有效?▾
依刑法第 62 條,必須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告知,並願意接受裁判。已被通緝再投案不算自首。最好在律師協助下進行,避免自首不成被認定為畏罪逃亡。
Q11殺人案如何爭取量刑減輕?▾
1. 自首(第 62 條得減);2. 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3. 積極表達悔意;4. 配合調查;5. 主張義憤殺人(第 273 條)或加工自殺(第 275 條)等減輕類型;6. 若有精神障礙主張第 19 條責任能力減輕。
Q12刑法 271 vs 273 義憤殺人差在哪?▾
271 一般故意殺人 10 年起跳。273 義憤殺人 7 年以下,但門檻很高:被害人必須有「客觀上可理解的重大不義行為」,一般爭吵、劈腿、金錢糾紛通常不夠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v_271_general | v_272_lineal | v_273_righteous | v_275_assisted | v_276_negligence |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 271 條 | 刑法第 272 條 | 刑法第 273 條 | 刑法第 275 條 | 刑法第 276 條 |
| 客體限制 | 任何人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有重大不義行為之被害人 | 受囑託、得承諾或被教唆之自殺者 | 任何人 |
| 主觀要件 | 故意 | 故意 | 義憤(客觀可理解的憤怒) | 故意(協助型) | 過失 |
| 刑度 | 死刑/無期/10 年以上 | 加重 271 至二分之一 | 七年以下 | 一到七年 | 五年以下 |
| 未遂是否處罰 | 是(第 2 項) | 是(準用) | 是 | 是 | 否(過失犯無未遂) |
| 預備是否處罰 | 是(第 3 項,2 年以下) | 是(準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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