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規範普通殺人罪,既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未遂與預備犯均罰,預備犯處二年以下。
Q · 殺人未遂跟既遂的刑度差多少?預備也要罰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三項刑度:第一項既遂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未遂犯刑度同既遂但法官「得」減輕(注意是「得減」不是「應減」,減不減看情節);第三項預備犯獨立處罰,最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階段差距巨大,從預備到未遂可能差 10 年以上,從未遂到既遂可能走向死刑。律師在偵查階段協助建構動機敘事和證據呈現,往往決定走向哪一個階段。
白話解讀
這是刑法分則「侵害個人法益」整個體系的第一條,也是台灣少數還保有死刑的條文之一。它看起來簡單到殘酷:殺了人,最輕十年起跳,最重死刑。但這條真正的重量不在字面,在每一個字背後的「例外」和「解釋空間」。什麼叫「殺人」?故意殺的是本條,不小心撞死的是過失致死(第276條);情緒失控在義憤下殺人的可能是第273條,被害人自己要求的「安樂死」是第275條。而且第三項把「預備犯」也獨立處罰:你還沒開始動手,只是買了凶器、規劃路線,就已經是犯罪。這是刑法極少數處罰預備犯的條文之一,因為生命一旦失去無法挽回,立法者選擇把防線拉到最前面。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為侵害個人法益章中「殺人罪」的第一條,建立普通殺人罪三項刑度結構:既遂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同罪可減;預備犯獨立處罰兩年以下,是刑法極少數處罰預備犯的條文之一。本條與第 272 條(殺尊親屬)、第 273 條(義憤殺人)、第 275 條(加工自殺)構成台灣對生命法益的完整刑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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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殺人未遂判幾年?▾
刑度同既遂十年起到死刑,但法官「得」減輕,實務上未遂常見判 7-15 年有期徒刑。
Q2預備殺人會被判嗎?要多少證據?▾
會。本條第三項處罰預備犯處二年以下,需有客觀可辨識的準備行為(買凶器、踩點、計畫書),光是「想」不算。
Q3故意殺人和過失致死差在哪?▾
故意殺人走第 271 條十年起跳,過失致死走第 276 條最重五年,差距巨大,關鍵在主觀意圖認定。
Q4義憤殺人和普通殺人罪差在哪?▾
義憤殺人走第 273 條七年以下,門檻是被害人有「客觀可理解」的重大不義行為,一般爭吵不夠格。
Q5殺人罪自首可以減多少?▾
依刑法第 62 條得減輕(不是應減)。實務上自首配合調查、態度誠懇,可能從死刑降到無期、從無期降到 20 年以下。
Q6防衛過當殺人會被告嗎?▾
可能。正當防衛(第 23 條)成立則無罪,過當則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若認定無防衛情境直接走第 271 條。
Q7殺人罪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本刑十年以上之罪追訴時效為 30 年。預備犯(二年以下)追訴時效 10 年。
Q8未滿 18 歲犯殺人罪會判死刑嗎?▾
不會。依刑法第 63 條,未滿 18 歲或滿 80 歲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v_271_general | v_272_lineal | v_273_righteous | v_275_assisted | v_276_negligence |
|---|---|---|---|---|---|
| 適用條文 | 刑法第 271 條 | 刑法第 272 條 | 刑法第 273 條 | 刑法第 275 條 | 刑法第 276 條 |
| 客體限制 | 任何人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有重大不義行為之被害人 | 受囑託、得承諾或被教唆之自殺者 | 任何人 |
| 主觀要件 | 故意 | 故意 | 義憤(客觀可理解的憤怒) | 故意(協助型) | 過失 |
| 刑度 | 死刑/無期/10 年以上 | 加重 271 至二分之一 | 七年以下 | 一到七年 | 五年以下 |
| 未遂是否處罰 | 是(第 2 項) | 是(準用) | 是 | 是 | 否(過失犯無未遂) |
| 預備是否處罰 | 是(第 3 項,2 年以下) | 是(準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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